《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勞動仲裁的時效:
從中斷時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勞動仲裁時效期間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仲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