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的技術和配套工程沒有建立起來,因此無法保證對電子合同的監督和管理。電子合同交易的發展需要壹系列的配套措施,這是壹個系統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的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實性、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糾紛的管轄等。現行立法嚴重滯後,嚴重影響了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也沒有統壹的認證機構。
辦理借款合同公證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金融業務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3、擔保人同意擔保並經過公證的有效書面文件;
4.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押合同若幹份;
5.抵押貸款的,應提交抵押物的權屬證明和登記證明;
6.根據合同編號提供抵押物清單;
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三條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書、文件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