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根據我的經驗說說我的看法。首先如果妳要打算讓保險公司退款,應越早越好。假如過了半年以上才提出投訴,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絕妳的申請。原因是妳已經有充足的時間考慮,為什麽不在問題萌芽之時就提出申請?是否存在故意隱瞞事實呢?其次,代理人還在職的話問題更容易解決,不壹定要上法庭。保險公司根據品質管理的規定對代理人進行處分,情節嚴重甚至解除代理合同並上報黑名單。 如果決定處分了,就意味著妳可以退款。至於妳要得到額外的補償,例如什麽精神損失費之類的那妳就只能進行民事訴訟,上法庭唄。當然,保險公司可以給壹些購物卡,水果籃,客戶禮品之類的東西作為補償。不過妳若是獅子開大頭,要索賠大筆錢。或者公司不接受妳合理的要求。那真的要上法庭了。
提醒壹點,在法庭上,妳是壹個人和壹個大財團打官司。咱們小市民還是吃虧。盡可能庭外協商吧,妳目前要想的不是怎麽打官司 ,而是怎麽跟保險公司反映情況讓他們改狀態做契撤。壹般來說,保險公司很重視的聲譽,如果有確實的證據,而代理人也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那麽事情就非常容易解決。
再提醒壹點,保險公司收到投保書時是不知道代簽名的。產生代簽名的是業務員的行為,而我國大大大多數業務員是簽代理合同,跟保險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所以如果業務員在保險公司授權以外的範圍作出違法事,保險公司不負責的。在這壹點上 ,保險公司完全可以贏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