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收押前體檢的時間壹般是壹天,主要是查傳染病。體檢項目壹般包括肝功能、血糖、血脂、腎功能、腹部b超、男b超、女b超、常規血尿、肝炎篩查、胸片、心電圖、內科、外科、耳鼻喉科。進看守所前先去醫院體檢。身體條件不符合羈押條件的,不予羈押,並出具暫緩羈押通知書,由辦案機關負責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危害社會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被拘留人進入看守所羈押時,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健康檢查表。
發現被拘留人有身體傷害或者異常情況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說明,看守所應當對傷害或者異常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由被拘留人和被拘留人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在羈押時或者羈押後,看守所發現被羈押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發出通知書,建議羈押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羈押的決定: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嚴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醫治無效,短期內無法治愈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決定是否停止執行拘留,並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