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癡呆的情形下需要按照《繼承法》第16條規定立遺囑,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壹個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何立遺囑才有效,根據《繼承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必須符合壹定條件才有效。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口頭或者錄音的方式立遺囑,還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所立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形式只能在危急情況下采用。另外,若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怎樣立自書遺囑
雖然自書遺囑無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須符合《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的法律要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
(3)遺囑上必須註明年、月、日。
三、立遺囑需要公證嗎?
即使遺囑沒有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證遺囑的效力要大於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經過醫院的專業鑒定,確定是癡呆的,此時可以確定該民事主體已經沒有了民事行為能力,此種情形下是不能訂立遺囑的,即使訂立了遺囑,由於不具有有效條件,那麽在該癡呆者死亡之後也是不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處理遺產的,必須要按照繼承法第二十條等相關規定來處理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