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與判決結果
爭議焦點與判決結果,壹個案子要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根據庭審的情況的壹些列的操作之後,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以下分享爭議焦點與判決結果。
爭議焦點與判決結果1庭審歸納案件爭議焦點至關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幹規定》指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
在實際庭審過程中,爭議焦點的歸納花費的時間雖少,但它的作用卻不容忽視。爭議焦點的歸納對於訴訟雙方論辯的集中,舉證責任的分擔,甚至對於勝訴與否都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在庭審中作為代理人的律師在向法庭闡述意見時,應盡量爭取法庭歸納出利於己方質證的爭議焦點。
壹審,證券公司敗訴
原告方認為,現金提款憑證上的簽名非王某本人的字跡,所以該款系被人冒領。證券公司營業部疏於管理,致使原告交其托管的資金受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營業部返還現金86000元,並支付利息。
壹審被告代理律師指出,按原告所述,他於2xxX年5月就已知道自己賬戶內的保證金被他人提取,可直到11月他才向被告交涉此事,且在此之前原告已在他處開立指定交易賬戶,故可推斷86000元系原告本人提取。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依據被告代理人的主張,壹審的爭議焦點被歸納為:19xx年8月4日從原告資金賬戶內提取86000元現金的是否是原告本人。
針對這壹焦點,被告方就必須舉證證明保證金確系原告本人領走,為此,法庭要求被告提交當日被告處櫃臺存取款的錄像資料、提取大額現金的預約記錄以及提款人提款時填寫的保證金提取憑證。由於提款發生在19xx年8月,原告提起訴訟是在20xx年12月,時間間隔有兩年之久,上述法庭要求提交的證據,被告由於條件所限已無法搜集舉證。
經審理,壹審法院認為,被告對原告交其保管的交易保證金負有安全保管義務,即在辦理提取保證金業務時,被告應嚴格審查以原告名義取款的究竟是否原告本人,並建立壹套科學、合理的審核制度以確保交易安全。
現被告在確認8月4日取款憑條非原告簽字的前提下,既未提供原告事先預約取款的記錄,又未提供取款時錄像資料以及確實是原告本人填寫的保證金提取憑單,僅憑取款時的交易密碼無誤,即得出系爭錢款由原告本人領取的結論依據不足。故最終判決被告敗訴,給付原告人民幣86000元及利息。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證券公司營業部實在感到很委屈,所以,他們重新聘請律師,向二審法院提出了上訴。
二審,雙方各負半責
在二審階段,上訴人的代理律師調整了舉證質證的角度,其中有兩點十分關鍵:
壹、上訴人所使用的密碼系統經檢測符合安全標準,券商根本不可能通過操作系統獲取密碼,因此,被上訴人就是編制密碼的唯壹權利人,他負有證明密碼沒有泄漏即其盡到了保守密碼信息的責任。
二、被上訴人在辦理委托協議時,並未預留簽名,故不應以資金流水憑條上的簽名非其本人筆跡來要求上訴人承擔保證金被他人領取的責任。
被上訴人始終堅持簽名非本人筆跡這壹點,認為應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歸納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資金賬戶內錢款被他人冒領,上訴人是否有過錯。
針對這壹爭議焦點,上訴人要證明自己基本無過錯,就必須試圖舉證證明作為客戶提取資金關鍵依據的簽名、身份證、密碼,誰的效力優先。
在下結論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了解壹下客戶提取保證金的壹般程序:
1. 保證金存取櫃員檢查客戶的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和客戶填寫的提取憑單。
2. 查清客戶原存入的保證金是否為現金,並且提現的數額是否超過其存入的現金數額。
3. 查明是否是本人辦理(若系代理,則應查明有無代理取款授權)。
4. 按照系統操作程序查看客戶保證金的可取金額。
5. 提示客戶通過小鍵盤輸入資金密碼,若密碼正確,就在電腦操作系統上填寫提取數額,打印提取單,加蓋營業部保證金存取專用章、櫃員私章。
6. 將提取單交客戶加蓋私章或簽名確認;
7. 將保證金提取單交銀行櫃員辦理提現或轉存手續,銀行櫃員辦理完手續後在保證金提取單上加蓋儲蓄專用章和櫃臺經辦人員私章後留存銀行聯,其余兩聯退還給保證金存取櫃員。
8. 保證金存取櫃員檢查銀行櫃員印鑒是否清晰完整無誤後,才通過唱名應答的方式退還客戶的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和保證金提取單的客戶聯。
從上述程序來看,客戶要提取保證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壹、賬戶內的現金數額大於所提現金數額;第二、向保證金存取櫃員提交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及提取憑單;第三、輸入正確的資金密碼。
第壹個條件是領取保證金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是對客戶能否提現的制約;而第二、第三個條件則是提現操作成功的必要保證。證券公司之所以要設置這重重的保障,正是出於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考慮。讓我們對這幾道防範壹壹分析:
我國公民身份證的使用期限因辦證時辦證人的年齡不同而不同,年齡越大時辦理的身份證的使用有效期限也越長。這就意味著隨著時間的推移,身份證上的照片將與現實中的人差距越來越大,這也就加大了辨認的難度。
在將本人與身份證上的照中人進行核對時,壹般只能做到大致相近,要保證靠肉眼做出的判別百分之百準確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也就是為什麽平時,拿著與自己長相差不多的人的身份證去辦事,很少被打回票的原因。
證券帳戶卡就相當於銀行的存折,是客戶領取保證金的書面憑證。它由客戶自行保管,遺失可進行掛失。證券帳戶卡獨立的安全防護功能其實是很差的,它只有與其它二者結合,才能顯現出作用。
身份證與證券帳戶卡以有形形態存在,遺失、毀損很容易發生,所以以它們築起的防護是非常脆弱的。在過去,人們采用預留印鑒和簽名的方式來加固防護,雖然,偽造印鑒或簽名有壹定難度,但蒙混過關仍時有發生,畢竟櫃臺操作員不是鑒定專家。為了更好地保護客戶資金的安全,同時也為了減少金融機構不必要的損失.
現在,金融機構首選的是密碼防護,其次才根據客戶的要求為其預留印鑒和簽名。密碼由客戶在開戶時設置,並通過系統管理,這就將除開戶者之外的其他人分隔在操作與信息監管兩個不同的區域中。
當然,密碼也會受到黑客的挑戰,但這發生的概率是極低的,如果想要通過計算機侵入他人帳戶且不留下絲毫痕跡,這就更不可能了。所以,只要作為密碼設定者的.客戶妥善保管密碼信息,密碼就是最有效的防護。
讓我們回歸正題,看壹下本案所涉及的三個因素:簽名、身份證、密碼。
王某提起訴訟的緣由就是資金流水憑條上的簽名非其本人筆跡,對此證券公司營業部壹方未提出異議,但正如上訴方代理人所指出的王某並沒有要求預留簽名,那麽櫃臺操作員又怎麽可能壹眼就辨認出簽名是他人所為呢?面對這壹點,被上訴人指出,櫃員還須查驗身份證,兩項結合就該發現提款的不是王某本人。
可正如我們前面所述,身份證的安全隱患太大,只要辦證人的外貌發生變化,它的效力就可能大打折扣。本案中的王某訴訟時已四十多歲,而他的身份證卻是在十余年前辦理的,照片上的他發型是分頭,而現實中他理的是平頭,其余的外貌變化也十分顯著。
所以要櫃員立時三刻比對得出持證人是否證件所有人的結論是不可能百分之百準確的,而且這些都是客觀原因,並不能通過加強技術來改進。因此,王某僅依據簽名來支持主張,顯然是過於單薄了。
上訴方代理律師緊緊抓住的就是密碼,雖然他們手裏的證舉砝碼只有這壹項,但它的效力應遠遠優先於簽名和身份證。因為密碼是唯壹的、密碼只有設置它的王某才知道,故密碼才是最安全的。
庭審中,上訴人的代理律師為了讓法庭也認識到密碼在本案中所處的關鍵作用,便詢問王某,他是否遺失本人身份證、資金帳戶卡,有沒有向他人透露密碼。王某的回答均是否定的。
從證言來看,王某似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但密碼權利人的唯壹性決定了保管密碼的風險從設置之日起就轉移給了王某,因此,他必須做好交易密碼的保密,並承擔泄密後的所有責任。資金帳戶中的現金之所以能被人冒領成功,最關鍵的就是冒領者輸入了正確的密碼。所以,無論實際上王某是否向他人透露密碼,他都對此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之交易系統,沒有上訴人發放的資金卡,不能進入取款程序;取款人不輸入準確的被上訴人交易密碼,取款程序也將被該交易系統強制終止,上訴人也無法繼續打印《資金流水憑條》,被上訴人的股票保證金被他人冒領的情況就不會發生。
因此,不能排除被上訴人對其資金卡保管及對其交易密碼的保密措施不當,造成被上訴人的股票資金被他人冒領,對此,被上訴人有過錯。
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資金賬戶上的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由於上訴人櫃臺工作人員應根據電腦紀錄,核對取款金額,打印出《資金流水憑條》後,當場交取款人簽名,但事實其上簽名非被上訴人本人簽名,故應當認定上訴人核對被上訴人身份有誤,對被上訴人資金被冒領,也存在過錯。最終作出了雙方各承擔壹半責任的終審判決。
案後思考
本案二審判決結果仍然是令人遺憾的,因為它可能帶來壹定的負面效應,但本案真正值得我們關註的還是兩級庭審中不同的爭議焦點對案件判決結果的影響。
壹審中被告代理人“壹針見血”地指出當日提款的就是原告本人,法庭也就此歸納了爭議焦點。雖然,事實中有種種跡象表明原告有此嫌疑,但被告直截了當地指出這壹點的最終結果只是加重了自己的舉證責任,進而將自己陷入舉證不能的境地。這壹失利,使得被告手中極為有力的證據——密碼的優先效力絲毫發揮不出作用,並直接導致了被告方壹審的敗訴。
二審中上訴人的代理人,在意識到自己在舉證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後,回避了提款是否由王某本人實施這節事實證據上的糾纏,而是進壹步強調了密碼權利人的唯壹性與保證金被人冒領之間的關聯性。
這就促使二審法院將爭議焦點落實於:對於冒領的發生,上訴人是否存在過錯。針對這壹點二審代理人向被上訴人提出了壹連串有關被上訴人是否遺失身份證、資金賬戶卡或泄漏密碼信息的問題。對此,被上訴人的回答將是困難的,回答遺失或泄漏過,自己將承擔所有責任;回答沒有遺失或泄漏,自己將承擔起證明上訴人知道其密碼的舉證責任。被上訴人只有陷入兩難的境地。
二審判決結果之所以會發生改變,就是因為二審代理人運用了自己的訴訟技巧,促使法庭歸結出的爭議焦點有益於自己的舉證質證。在壹連串圍繞焦點展開的質證中,上訴人的代理律師讓被上訴人陷入尷尬,使二審法院合議庭對被上訴人的誠信產生懷疑,輕松避免了舉證不能的難堪。
不必太在意本案的最終結局,畢竟這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重要的是,這個案子向我們啟示了爭議焦點的歸納在訴訟中舉足輕重。所以,無論作為當事人,還是代理人,都應對此給予足夠的重視,並在訴訟中精心選擇,充分闡明自己的觀點,並以此促使法庭歸納出有利於己方的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與判決結果2裁判文書如何準確歸納爭議焦點?
裁判文書是整個司法工作流水線上的最終產品,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是對整個訴訟活動最精煉、最完整的概括。裁判文書不僅應當在結論上體現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應當通過正確地歸納爭議焦點以及透徹地說理分析使當事人知道、理解該裁判為什麽是公正的。因此,歸納爭議焦點是裁判文書的核心與關鍵,是裁判文書最重要的部分。
只有爭議焦點準確無誤,說理充分透徹,才能保證判決結果的準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讓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如何歸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應註意好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要提高庭前閱卷質量。法官對當事人所爭議焦點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閱卷、庭前會議、庭審調查及文書撰寫等各個階段。因此,法官應當在庭前準備階段仔細審查訴訟材料,通過閱卷,對當事人的訴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實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於胸,不要非等到庭審調查階段才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這對把握爭議焦點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對雙方當事人訴辯實體法律規範要有必要的準備。法官既要對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查找,同時對被告答辯主張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也進行查找,這其實是在為原、被告“找法”的過程。
三是法庭審理階段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被告的答辯主張。歸納爭議焦點要本著壹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
爭議的焦點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雙方充分對抗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要準確的界定爭議焦點,務必明確原被告各自的訴求與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全面綜合分析原被告訴辯意見。
四是裁判過程中準確適用法律。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及被告提出抗辯理由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分析,從中找出法律條文構成要件。
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如侵權關系、合同關系、不當得利關系等,結合每壹種法律關系的特點,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實體法律規範及相關過構成要件,再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對照被告答辯主張或理由歸納出爭議焦點。這樣歸納出的爭議焦點才能真正做到全面、準確、客觀,且合法。
裁判文書制作時,在歸納完爭議焦點後,每個焦點均可以按照“三段論”進行段闡述,即:
1、法律規範是什麽;
2、法律事實是什麽
3、法律後果是什麽。換言之,首先寫明法律規定,然後寫明案件爭議事實,最後寫結論,做到有理有據,層次清晰。“三段論”實際就是要求裁判文書按照壹定的邏輯順序,讓理說得通、說得透。
總之,爭議焦點的歸納,是法官的壹項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標誌,既關於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也是制作裁判文書的主線。因此,法官們應當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升準確歸納爭議焦點的能力,從而保障每個案件都經得住時間的考驗和符合當事人的合理期待。
爭議焦點與判決結果3什麽是爭議焦點?
在民商事糾紛中,無論當事人約定采取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對法庭或仲裁庭而言,最主要的工作在於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必須調查證據,發現法律事實,判斷哪些事實與法律適用有關,而哪些無關。在法庭或仲裁庭進行查明、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活動中,如何歸納與厘定爭議焦點是相當重要的問題。那麽,什麽是爭議焦點呢?下面我們壹起來學習壹下:
有法官提出:所謂爭議焦點,簡單地說就是糾紛的核心,矛盾的交鋒點,案件雙方當事人爭執的問題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歸納、並經當事人確認的爭點,是引領案件審理、糾紛解決的主線和樞紐,也是體現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與案件聯系的能力的壹個突出標誌。
爭議焦點的重要性在於,“法官依照爭議焦點的指引駕馭庭審,而當事人各方的訴辯表現、各自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及由此選擇的攻防基礎、采取的應變策略,均有可能影響裁判結果。”
認為:從文義角度,爭議焦點包含兩層含義:
壹是有爭議,即屬於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爭議,無爭議的事項不可能是爭議焦點;
二是重要,即屬於焦點問題,意味著不解決焦點問題則無法完成爭議解決。
爭議事項不等同於爭議焦點,因此查明爭議事項與厘定爭議焦點亦是兩個不同概念。筆者認為,厘定爭議焦點的前提,是對案件事實和爭議事項進行力爭完整的把握。
盡管筆者主張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爭議事實)的調查應盡量全面,但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仲裁庭對爭議事項性質的認定與作出裁決結果,均須謹慎地以當事人的仲裁請求範圍為限,避免發生仲裁審理超裁的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