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和合同章有兩個區別,即:
1,使用和管理有區別。
(1)他們的管理部門不壹樣。公司合同章的管理部門壹般為法律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壹般為公司綜合管理部;
(2)使用範圍和效力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的簽訂。公章具有代表公司的作用,其效力可以涉及公司除簽訂合同以外的所有事務;
2.意義不同。
(1)合同專用章,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在簽訂範圍內可以代表單位,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所有以公司名義發送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資料均可使用公章;
(2)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
由於公司合同工作的日常性和專業性,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實現合同的專項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風險。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加蓋合同專用章,通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使合同生效,有效防止合同未經法律審查直接生效,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合同套期保值制度,嚴格控制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