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制式槍支彈藥,不論能否完成擊發動作,均應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裝的槍支),都應當認定為槍支。能裝制式彈藥,但因個別零件缺失或腐蝕而不能發射,加上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發射的非制式槍支,均認定為槍支。
(3)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根據《槍支損傷司法科學鑒定標準》(GA/T 718-2007),當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應當認定為槍支。
(四)標準槍支彈藥專用備件(零件),能夠由制造廠提供相關零件的圖紙(復印件)和零件號的,視為槍支彈藥備件(零件)。
(五)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零部件(零件)具有相同功能的非制式槍支彈藥零部件(零件),應當認定為槍支彈藥零部件(零件)。
第四,鑒定程序。槍支彈藥鑒定要經過鑒定和復查兩個步驟,由不同人員分別進行。評審人員應按照評審操作流程的全過程進行評審,防止錯誤評審的發生。鑒定完成後,應當制作槍支彈藥鑒定書。槍支彈藥鑒定證書中的鑒定結論應當準確、簡明,同時鑒定人和復核人的身份應當標明自己的簽名,並加蓋鑒定單位的印章。《槍支彈藥鑒定書》應附樣品、樣品照片等附件。
-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槍支;
(二)非法持有、藏匿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和私藏手榴彈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
據此,要看妳收藏的是不是制式槍支。如果是制式槍支,即使發生故障不能發射,仍然會根據第壹條認定為槍支,那麽非法持有槍支罪或者持有槍支、彈藥罪就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