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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轉化為隱瞞

公安機關有毒癮的認定標準。只要被抓到,其實都上癮了。他們被拘留,罰款,責令退出,甚至直接處罰兩年。如果染上了服用杜的惡習,不及早戒掉,往往不是死了,就是坐牢,家破人亡。

毒品成癮認定辦法(令號公安部115)

第壹條為了規範吸毒成癮的認定,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采取戒毒措施,對吸毒成癮人員進行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藥物成癮,是指藥物依賴者因反復吸食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地尋求和使用毒品的強迫性行為,並伴有不同程度的人身健康和社會功能損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根據吸毒人員的生理、心理、精神癥狀和體征,判斷吸毒人員是否成癮以及是否嚴重成癮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戒毒醫療機構,是指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專門戒毒醫院和其他設有戒毒治療科的醫療機構。

第四條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對其進行認定。因技術原因難以鑒定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鑒定。

第五條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毒品成癮認定,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後24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字,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單位印章。

相關證據材料應作為本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吸毒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認定其吸毒成癮:

(壹)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含有藥物成分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過毒品的;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吸毒史,包括曾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自願戒毒的。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況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壹)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或者勞動教養)、社區康復或者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多次吸食兩種以上毒品的;

(3)有證據證明吸毒行為伴有聚眾鬥毆、自殘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第九條公安機關在對人體生物樣本進行毒品成癮鑒定過程中,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毒品檢驗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承擔公安機關戒毒鑒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二級警銜以上警銜和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由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和考核。

第十二條承擔戒毒鑒定的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戒毒鑒定。

第十三條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藥物成癮鑒定,應當由兩名藥物成癮鑒定醫師承擔。

第十四條承擔藥物成癮鑒定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事戒毒治療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戒毒醫療機構收集戒毒人員病史和體檢時,應當委托公安機關派相關人員協助。

第十六條戒毒醫療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戒毒人員進行生物樣本檢測的,其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提供現場采集的檢測樣本。

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體生物樣本的,受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戒毒醫療機構使用的檢測試劑應當是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產品,並避免與常用藥物發生交叉反應。

第十八條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診療規範、慣例和有關規定,以病史、精神癥狀檢查、體格檢查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果對戒毒人員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戒毒鑒定報告,由鑒定人員簽字並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鑒定報告壹式兩份,壹份交委托鑒定的公安機關,壹份備查。

第二十條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戒毒鑒定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第二十壹條各級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吸毒成癮鑒定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承擔毒癮鑒定的相關工作人員和被鑒定人員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承擔鑒定工作的公安機關、戒毒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1年月日起施行。

國家有相關的藥物成癮鑒定方法。在實踐中,只要妳被抓到抽杜,妳就上癮了。所謂不成癮的情況被抓,幾乎很少。

第壹條為了規範吸毒成癮的認定,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采取戒毒措施,對吸毒成癮人員進行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藥物成癮,是指藥物依賴者因反復吸食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地尋求和使用毒品的強迫性行為,並伴有不同程度的人身健康和社會功能損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根據吸毒人員的生理、心理、精神癥狀和體征,判斷吸毒人員是否成癮以及是否嚴重成癮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戒毒醫療機構,是指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專門戒毒醫院和其他設有戒毒治療科的醫療機構。

第四條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對其進行認定。因技術原因難以鑒定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鑒定。

第五條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毒品成癮認定,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後24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字,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單位印章。

相關證據材料應作為本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吸毒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認定其吸毒成癮:

(壹)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含有藥物成分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過毒品的;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吸毒史,包括曾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自願戒毒的。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況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壹)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或者勞動教養)、社區康復或者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多次吸食兩種以上毒品的;

(3)有證據證明吸毒行為伴有聚眾鬥毆、自殘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第九條公安機關在對人體生物樣本進行毒品成癮鑒定過程中,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毒品檢驗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承擔公安機關戒毒鑒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二級警銜以上警銜和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由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和考核。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戒毒鑒定的,應當委托,並在戒毒人員最後壹次吸毒後72小時內提交委托書。超過72小時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承擔戒毒鑒定的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戒毒鑒定。

第十三條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藥物成癮鑒定,應當由兩名藥物成癮鑒定醫師承擔。

第十四條承擔藥物成癮鑒定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事戒毒治療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戒毒醫療機構收集戒毒人員病史和體檢時,應當委托公安機關派相關人員協助。

第十六條戒毒醫療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戒毒人員進行生物樣本檢測的,其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提供現場采集的檢測樣本。

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體生物樣本的,受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戒毒醫療機構使用的檢測試劑應當是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產品,並避免與常用藥物發生交叉反應。

第十八條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診療規範、慣例和有關規定,以病史、精神癥狀檢查、體格檢查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果對戒毒人員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戒毒鑒定報告,由鑒定人員簽字並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鑒定報告壹式兩份,壹份交委托鑒定的公安機關,壹份備查。

第二十條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戒毒鑒定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第二十壹條各級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吸毒成癮鑒定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承擔毒癮鑒定的相關工作人員和被鑒定人員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承擔鑒定工作的公安機關、戒毒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規定。毒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規定。

毒癮的鑒定方法是由什麽決定的?公安機關有具體的認定方法,大部分不是死了就是坐牢了,而家破人亡的結果就是逃跑要付出代價。

藥物成癮的鑒定方法和具體特征現在只要發現含有違禁成分就確定了,這不是醫學上的需要。哪怕是第壹次,也是壹樣的。可能有規定,在實踐中是壹個標準。只要在檢查期內被查出,就是上癮,需要懲罰。這也是為了避免僥幸心理。然而,即便如此,他們仍然像飛蛾撲火壹樣猖獗。

哪壹個部門應該確定藥物成癮的方法?《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已經2010 119公安部部務會議通過,並經衛生部批準,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起施行。

內容如下:

第壹條為了規範吸毒成癮的認定,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采取戒毒措施,對吸毒成癮人員進行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藥物成癮,是指藥物依賴者因反復吸食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地尋求和使用毒品的強迫性行為,並伴有不同程度的人身健康和社會功能損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根據吸毒人員的生理、心理、精神癥狀和體征,判斷吸毒人員是否成癮以及是否嚴重成癮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戒毒醫療機構,是指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專門戒毒醫院和其他設有戒毒治療科的醫療機構。

第四條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對其進行認定。因技術原因難以鑒定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鑒定。

第五條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毒品成癮認定,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後24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字,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單位印章。

相關證據材料應作為本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吸毒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認定其吸毒成癮:

(壹)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含有藥物成分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過毒品的;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吸毒史,包括曾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自願戒毒的。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況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壹)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或者勞動教養)、社區康復或者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多次吸食兩種以上毒品的;

(3)有證據證明吸毒行為伴有聚眾鬥毆、自殘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第九條公安機關在對人體生物樣本進行毒品成癮鑒定過程中,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毒品檢驗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承擔公安機關戒毒鑒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二級警銜以上警銜和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由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和考核。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戒毒鑒定的,應當委托,並在戒毒人員最後壹次吸毒後72小時內提交委托書。超過72小時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承擔戒毒鑒定的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戒毒鑒定。

第十三條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藥物成癮鑒定,應當由兩名藥物成癮鑒定醫師承擔。

第十四條承擔藥物成癮鑒定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事戒毒治療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戒毒醫療機構收集戒毒人員病史和體檢時,應當委托公安機關派相關人員協助。

第十六條戒毒醫療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戒毒人員進行生物樣本檢測的,其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提供現場采集的檢測樣本。

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體生物樣本的,受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戒毒醫療機構使用的檢測試劑應當是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產品,並避免與常用藥物發生交叉反應。

第十八條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診療規範、慣例和有關規定,以病史、精神癥狀檢查、體格檢查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果對戒毒人員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戒毒鑒定報告,由鑒定人員簽字並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鑒定報告壹式兩份,壹份交委托鑒定的公安機關,壹份備查。

第二十條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戒毒鑒定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第二十壹條各級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吸毒成癮鑒定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承擔毒癮鑒定的相關工作人員和被鑒定人員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承擔鑒定工作的公安機關、戒毒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1年月日起施行。

見:MPs . gov ./n 16/n 1282/n 3493/n 3823/n 443156/2684894。

工傷認定辦法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去工傷職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未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因為具體操作因地區而異,建議在申請前撥打12333咨詢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認定辦法》於2010年12月31日以勞動部第8號令發布:gov ./flfg/2011-01/07/content _ 1780156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