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原則上只有收到現金才能開具收據。如果收到銀行存款或賬戶時需要收據,核實收據上已寫“轉賬”字樣,然後加蓋“轉賬”章和財務結算章,並登記票據轉賬登記簿,傳遞給相應的會計崗位。
(2)隨著工資的發放,工資固定資產崗會開具沒有付款人簽字的收據。
出納收款程序
出納部憑現金收款傳票(包括所有視為現金收款傳票的憑證)收取現金,其流程如下:
1.根據現金收訖傳票收取現金,現金真實性核實後,在現金收訖傳票上加蓋“收訖日期戳”和“分號”(收入傳票分號每天從1號起依次編起)並加蓋私章。
2.如需開具或退回委托單或各種憑證,應在傳票下端出票人編號處登記“號牌”號碼(號牌應加蓋傳票),然後將“號牌”(開具委托單時,收入傳票第二聯代替號牌)交給客戶,到原經辦部門領取所需憑證。
3.按以下順序登記收到的傳票:
(1)現金收款賬戶。
(2)現金收入過賬後,傳票及附件交相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辦完手續後,根據傳票上記載的號碼呼號收回“號牌”(註意有無塗改),然後交付委托單或憑證。
出納付款程序
出納部憑現金支出傳票(包括所有視為現金支票傳票的付款憑證)支付現金。
1.所有付款傳票必須由各級經理、會計和主管簽字後才能付款。
2.付款時,出納必須先查明傳票的蓋章是否可用,然後在傳票上打壹個“分號”(每天從1號開始按順序編),並按順序登記:
(1)現金支出賬戶。
(2)現金支出日記賬。
3.在傳票及其附件的憑證上加蓋“付款日期戳”和私章後,核對款項,撥打傳票左端記錄的號碼,向客戶收回“號碼牌”(註意號碼是否被塗改),確認金額無誤,即付現金(包括支票)。
4.公司簽發的所有支票都應登記。支票經主管簽字蓋章後,由會計和出納會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