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9月5日晚,發生於8月31日的“陜西榆林第壹醫院產婦墜樓事件”依然撲朔迷離。究竟是醫院不同意產婦剖宮產?還是家屬始終不簽字導致產婦疼痛難忍墜樓?院方和家屬至今各執壹詞。
那麽,剖宮產手術是否需要家屬簽字?有無相關法規予以明確?各地的執行標準又是否壹致?此外,假設醫院要求雙方簽字,但產婦和家屬之間的意見不統壹,又該怎麽辦?
有婦產科醫生和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剖宮產手術要求家屬簽字其實並無法律依據,但普遍的現狀卻是“需要產婦和家屬雙方簽字同意”。這又是為什麽呢?
律師看法:
孕婦有權決定是否順產 剖宮產手術無需家屬簽字同意
關於產婦墜樓事件,根據榆林第壹醫院的通報,產婦家屬始終不肯簽字同意進行剖宮產手術。那麽,剖宮產手術真的需要產婦家屬簽字同意才可以嗎?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鐘蘭安律師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作為孕婦,當然有權利決定是否順產。”鐘蘭安認為,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生觀點:
婦產科專家龔曉明質疑 家屬權力為何超越產婦本人
“家屬的權力為何超越了產婦本人?都是18歲以上成年人,丈夫也不能替產婦做決策。”我國知名婦產科專家、協和原婦產科副主任醫師龔曉明對榆林第壹醫院的做法亦提出質疑。
業內嘗試:
杭州市婦產科醫院 產婦可簽字決定是否剖宮產手術
實際上,並不是所有醫療機構都要求剖宮產手術前產婦和家屬雙方簽字。如浙江省杭州市婦產科醫院,在滿足剖宮產手術指征的前提下,產婦可自己簽字決定是否手術,並不需要產婦家屬簽字。
該院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婦產科醫生說,法律上規定的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是可以自己決定簽字的。醫療上有壹種情況,如果患者未滿18周歲,或患有精神性疾病如老年癡呆,不能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要實施全麻手術,患者在手術過程中無法行使權利,這種情況下病人需要委托家屬行使醫療措施選擇權,即需要家屬簽字。但醫務人員也要事先將手術中可能發生的情況向患者及家屬說明。
“但有些手術,比如婚內終止妊娠,為了減少醫療糾紛會讓夫婦雙方簽字。還比如絕育手術也會讓夫婦雙方都簽字,也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法律上也沒有這個規定,每個人對自己身體的處置是有權利的。”上述醫生表示。
醫院現狀:
剖宮產手術之前 要求雙方簽字是普遍現象
剖宮產手術前醫院要求產婦和家屬雙方簽字是普遍現象。記者咨詢多位就職於不同醫療機構的婦產科醫生,得到的答復均為“需要產婦和家屬雙方簽字同意”。
壹位三甲醫院婦產科醫生告訴記者,早在2009年原衛生部曾頒布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
“條例施行至今,這條規定沒有變過。所以我們據此要求剖宮產必須產婦和家屬雙方簽字同意。”該婦產科醫生說。
疑點追問:
如果要求雙方簽字 但產婦和家屬意見不統壹怎麽辦
如果要求雙方簽字的情況下,假設家屬和產婦意見不統壹,該怎麽辦?這位醫生表示,到目前為止很少碰到這種情況。
不過,鐘蘭安律師對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他指出,法律的效力高於條例,相較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侵權責任法》也是更新的法律,當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產婦作為成年人,意識清醒的狀態下,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有權決定自己的治療方案。即使產婦簽署過知情同意委托書,在本人清醒的狀態下,完全可以隨時變卦,改為由自己來決定治療方案。“問題就出在獨具特色的醫患關系,醫療上壹旦出現問題,很多家屬會采取鬧醫院的方式來解決,而不是選擇上法院。這就會導致醫生和醫院要面對的並不是產婦本人,而是產婦家屬。這就造成了病人知情同意選擇的怪圈:在選擇醫療行為時,病人的意見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