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承辦部門自區政府交辦會上接到建議提案後,應及時召開專門辦公會議,研究辦理方案,確定承辦人員和負責領導,落實任務,明確責任;
2、承辦部門應盡快和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聯系,弄清他們所提建議或提案的意圖,調查處理建議提案中所反映的問題。需要幾個部門***同協商解決的,由主辦部門牽頭,主動聯系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3、問題解決後,承辦部門應以公函形式認真答復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態度要誠懇,內容要實事求是,語言文字嚴謹客觀。答復函須經部門主要領導簽字後報區政府督查室審閱,重點建議和提案的答復函還要報送區政府分管領導審閱後方可正式打印,正式文件打印要有簽發人,並加蓋單位公章;
4、答復函壹式五份:壹份面交代表或委員(附上送達回培轎執和征詢意見表,請代表或委員當場簽字,當面征詢代表或委員意見);三份送區政府督查室(附薯中蔽上送達回執和征詢意見表);壹份留部門存檔;
5、建議提案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並答復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不能按期答復的,區政府辦公室將在全區通報評;
6、送達回執和征詢意見表(由承辦單位自行復印),由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親自填寫;
7、地市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時除答復函應由承辦單位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起草行文並負責送達代表或委員,其余與區級辦理程序相同。
人大代表建議的要求:
1、無論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要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填寫在建議、批評和意見數州紙上。這樣有利於對所提出的具體內容進行交辦、研究和答復,也便於分類整理和妥善保存;
2、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多人聯名。有的代表認為,聯名越多越表示這個建議的重要,因此努力爭取更多的代表簽名,其實建議的重要與否,不在於簽名代表人數多少,主要看建議內容是否有價值,是否有真知灼見;
3、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分類後,分別交付 有關機關和組織進行處理並答復代表。鄉鎮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由鄉鎮人大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處理,並答復代表;
4、對人大代表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壹般要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答復代表,至遲不能超過6個月。對人大代表在平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時間,法律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機關壹般要求在2個月到4個月之間辦完答復代表。
綜上所訴,人大代表有權常年提出議案(質詢案)。人大代表的議案由各專委會審議簡高,相關討論不向公眾開放。各專委會按需要每2-6個月舉行壹次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十三條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