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借條要寫成“借條”,而不是“借條”。
借據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據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歉收是雙方基於之前的經濟往來的壹個結算基礎。實際上是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只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借錢的時候要寫“借條”而不是“借條”,這樣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錢的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雙方約定的利率應寫在貸款中。
實踐中,很多債權人誤解民間借貸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寫進借條。事實上,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據,壹旦出借人提起訴訟,借款人將不認可雙方的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
訴訟時效內的貸款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很多貸款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這個概念。對於貸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的訴訟時效,理論界有不同的理解。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從安全回收債權的角度出發,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借款人逾期不還的,貸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後3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借款人簽署催款通知書)。
四。借錢的時候要寫清楚借款人的全名。
實踐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關系密切,互不關聯。借錢時,他們把日常習慣稱謂寫成借條,如“張叔”、“張雄”;把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等等。萬壹借款人不及時還款,貸款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
五、借款時借條應寫明清楚,不能有歧義。
壹個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65438+萬元,同時出具借條註明借款65438+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654.38+萬元,於是撕毀原借條,為李四出具新借條:“張三元向李四借款654.38+萬元,現尚欠654.38。這裏的“歡”字,既可以理解為“黃”,也可以理解為“海”、“商”。由此產生的爭議對貸款人非常不利。
借據、借條和收據的法律效力
壹、借條、借條、收據的法律含義、證明的法律事實及相應的法律關系。
借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物品。這三條雖然壹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卻相差甚遠。借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明還欠某物或壹筆錢的憑證,壹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據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或借款人出具的表明借出某物或壹筆錢的憑證,壹般用於證明借貸關系;收據是收件人向發件人出具的表明已收到某物或壹定金額的憑證,用於反映或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無法準確把握何時寫借條,何時寫借條。其實這兩者並不難區分。借條和借條至少有兩個區別:
第壹,借條背後壹般有資金或實物的流向,但沒有借條。欠條打出時,出借人“剛剛”、“正在”或即將向借款人交付貨物或款項,為了確認這種“流動”的事實,就用欠條來固定。壹般來說,借據是對財產所有權和占有權相反狀態的壹種結算或證明,即物主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和使用的狀態自借據打出來就存在,借據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第二,白條壹般有借款期限和利息,白條的利息和借款期限的起點壹般是放款日。雖然借條也可以約定還款和逾期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壹般是借條開出後的壹個時間點。
實踐中,借條寫成借條或者借條寫成借條的情況很多,導致文不對題,往往給事實的確認、法律關系的確定和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與B關系非常好,B向A借款3萬元應急,B給A壹張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那麽三年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或延長,A向法院起訴B還款,很容易被法院認為超過了訴訟時效,失去了勝訴的權利。根本原因是債權人有權在債務發出時向債務人主張償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而壹般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三年後主張債務,當然就喪失了訴訟時效。如果B和A當初打了借條,沒有約定借款日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還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在三年後向B主張還款,訴訟時效只能從其主張時開始。這時候甲起訴乙,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然有壹字之差,但是差別很大,結果當然是相反的。
三。開具借條、收據、借條時的註意事項
1,內容應該比較完善。借據應寫明債務的金額和幣種,或貨物的數量和規格,以及名稱、質量或型號、違約原因、歸還日期、逾期付款的法律後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確切名稱,最後是債務人的簽名或簽章、簽發日期等基本自然屬性。借據除上述事項外,還應包括借款期限、逾期未還的利息(租金)和罰息(或違約金)。收據除上述相關事項外,還應具體註明法律後果,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雙方代理合同終止。
2、語言要準確。避免使用模糊的術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等;意思要清楚明確。我遇到過很多人寫:甲向乙借壹萬塊錢,從字面上看,很混亂。是A向B借錢還是B向A借錢?其實寫清楚並不難。比如可以寫成:甲借給乙壹萬元,或者甲借乙壹萬元,這樣就不會有歧義了。
3.收據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作為壹種快捷方便的確認方式,壹般的附條件收據都是手寫的,簽發人是特定的,即由債務人、借款人、受贈人三方書寫並簽字,但實際上也是由債權人、貸款人、贈與人書寫,再由債務人、借款人、受贈人簽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收款人、借款人沒有同壹張收據,而書寫人篡改了僅存的壹張收據,比如加上了借款的金額,簽字人如何抗辯?相反,如果有兩份完全相同的文件(壹式兩份),雙方欺騙不僅徒勞,還會傷害感情。
4.應該確認主體的身份。如果是公司,檢查公司是否註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如果公司名稱少壹個字,那就是另壹個公司,比如“XX誌誠科技公司”和“XX誌誠科技公司”,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姓名是否與身份證壹致(特別註意同壹個字,也會留下麻煩)。另外,主體的基本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