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憑證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移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需要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才具有證據和證明力。電子合同的核心在於電子簽名,電子簽名必須同時滿足《電子簽名法》第13條的四項規定,才具有法律性質。然而,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具有防抵賴、防篡改、防偽造等特性。通過技術手段,以及第三方存儲、簽發證書等配套服務,而且比平臺生成合同、郵件確認等傳統簽約方式和網絡簽約方式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