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許可制度;
4)工作監護制度;
5)工作間斷制度;
6)工作結束和恢復送電制度;
2.2現場勘察制度;
2.2.1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或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堪察的施工(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並做好記錄。
2.2.2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範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編輯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2.3工作票制度
2.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1)填用電力線路第壹種工作票(見附錄A)。
2)填用電力電纜第壹種工作票(見附錄B)。
3)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C)。
4)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D)。
5)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E)。
6)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F)
7)口頭或電話命令
2.3.2填寫第壹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3)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
2.3.3填寫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2)在運行的配電設備的工作。
3)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2.3.4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於表5-1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2.3.5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2.3.6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為:
1)測量接地電阻;
2)修剪樹枝;
3)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4)塗寫桿塔號、安裝標示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並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5)接戶、進戶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壹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
2.3.7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2.3.7.1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壹式兩份,字跡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範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壹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工作票壹份交給工作負責人,壹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
2.3.7.2壹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2.3.7.3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第壹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於壹條線路或同壹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壹電壓等級、同類型的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用壹張工作票。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
2.3.8.2壹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壹張工作票。若壹張停電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並使用工作任務單。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停電範圍、工作地段的起始桿號及補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務單壹式兩份,由工作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壹份留存,壹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結束後,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2.3.8.3壹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錯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於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並實施停電、接地。
2.3.9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第壹、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壹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給予辦理。
2.3.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2.3.10.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並且有相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名單應書面公布。
2.3.10.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壹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程、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範圍內的設備情況,並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
2.3.10.3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2.3.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2.3.11.1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2.3.11.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正確安全的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壹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員變動是否合適。
2.3.11.3工作許可人: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3.11.4專責監護人: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險點和安全註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2.3.11.5工作班成員:
1)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並履行確認手續;
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保護用品;
3)相互關心工作安全,並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2.4工作許可制度
2.4.1填用第壹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後,方能開始工作。
2.4.2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都拉閘停電,並掛好地線後,方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2.4.3許可開始工作的明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
1)當面通知;
2)電話下達;
3)派人傳達。
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並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紀錄許可時間,並簽名。
2.4.4若停電線路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並履行書面許可手續後,方可開始工作。
2.4.5嚴禁約時停、送電。
2.4.6填用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2.5工作監護制度
2.5.1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並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2.5.2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票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職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職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
2.5.3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並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的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並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
2.6工作間斷制度
2.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職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2.6.2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恢復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壹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
如果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2.7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2.7.1完工後,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後,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後,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等桿進行工作。
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
2.7.2工作終結後,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
2.7.2.1當面報告;
2.7.2.2用電話報告並經復誦無誤。
若有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線路,還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
2.7.3工作終結報告應簡明扼要,並包括下列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2.7.4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並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全部拆除,與記錄簿核對無誤並做好記錄後,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
2.7.5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任務單應保存壹年。
3保證安全技術措施
3.1電力線路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1)停電;
2)驗電;
3)裝設接地線;
4)使用個人保安線;
5)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
3.2停電
3.2.1進行線路停電作業前,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斷開發電廠、變電站、開閉所、配電站(所)、環網設備(包括用戶設備)等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3.2.1.2斷開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線路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3.2.1.3斷開危機該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包括用戶線路)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3.2.1.4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3.2.2停電設備的各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對無法觀看到明顯斷開點的設備除外)。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操作機構)上應加鎖;跌落式熔斷器的熔管應摘下。
3.3驗電
3.3.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設接地線前,要先驗電,驗明線路確無電壓。驗電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
330KV及以上的線路,可使用合格的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驗電。驗電時,絕緣棒或絕緣繩的驗電部分應逐漸接近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來判斷線路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
3.3.2驗電前,宜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實驗時,可用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
驗電時,人體應與被驗電設備保持表5-1的距離,並設專人監護。使用伸縮式驗電器時應保證絕緣的有效長度。
3.3.3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點電顯示裝置指示的變化,但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或信號已發生對應變化;若進行遙控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
3.3.4對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先驗低壓、後驗高壓,先驗下層、後驗上層、先驗近側、後驗遠側。禁止工作人員穿越未經驗電、接地的10KV及以下線路對上層進行驗電。
線路驗電應逐項進行。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其組合時,應在兩側驗電。
3.4裝設接地線
3.4.1線路驗明卻無電壓後,應立即裝設接地線並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兩端和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包括用戶)都要驗電、掛接地線。掛拆接地線應在監護下進行。
配合停電的線路可以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壹處接地線。
3.4.2禁止工作人員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如需變更,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
3.4.3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下層、後掛上層、先掛近側、後掛遠側。拆除時次序相反。
3.4.4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於25mm?;,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
接地線應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線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3.4.5裝設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接地線應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人體不得觸碰接地線或未經接地的導線。
3.4.6利用鐵塔接地或與桿塔接地裝置電氣上直接相連的橫擔接地時,允許每相分別接地,但桿塔接地電阻和接地通道應良好。桿塔與接地線聯結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
3.4.7對於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可采用臨時接地體。接地體的截面積不得小於190mm?;(如?16圓鋼)。接地體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於0.6m。對於土壤電阻率較高地區,如巖石、瓦礫、沙土等,應采取增加接地體根數、長度、面積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電阻。
3.4.8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桿塔的停電線路上裝設接地線,應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線擺動,並滿足表5-1安全距離的規定。
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時,應先在斷開的引線的兩側裝設接地線。
3.4.9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項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的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
3.5使用個人保安線
3.5.1工作地段如有鄰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桿架設線路,為防止停電檢修線路上感應電壓傷人,在需要接觸或接近導線工作時,應使用個人保安線。
3.5.2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開始前掛接,作業結束脫離導線後拆除。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且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個人保安線的順序與此相反。
3.5.3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得小於16mm?;,且應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嚴禁以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
3.5.4在桿塔或橫但接地通道良好的條件下,個人保安線接地端允許接在桿塔或橫但上。
3.6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
3.6.1在壹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處,均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3.6.2進行地面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人員工作時距設備小於表3-1安全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增設臨時圍欄。臨時圍欄與點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於表3-2的規定。臨時圍欄應裝設牢固,並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圍欄,如因工作特殊需求,可用絕緣隔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絕緣隔板的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J的要求
3.6.3在城區或人口密集區段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攔(圍欄)。
3.6.4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應在周圍設圍欄,圍欄上應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圍欄和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