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單
投保單又稱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交的書面要約,經保險人承諾後,投保單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壹。保險單壹般由保險人事先以統壹格式印制,投保人在保險單上應填寫的項目壹般包括:
①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保險標的的名稱和地點。
③保險範圍:
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
(五)保險期間;
⑥投保日期和簽字等。在保險實踐中,對於某些險種,保險人簡化了手續,方便了投保。投保人只需口頭提出要約並提供相關文件或憑證,保險人即可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此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保險單的各項要求。如有虛假填寫且未對保險單進行修改,保險人可以據此解除保險合同。
臨時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壹種臨時保險憑證。臨時保險單包含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止時間等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在正式保險單交付之前,臨時保險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
在正式保險單交付之前,臨時保險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後,其內容並入保險單,臨時保險單失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單簽發前的,臨時保險單中未列明的事項,以雙方事先約定的保險單內容為準。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