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書基本都是委托代理人寫的。壹般情況下,“證人”還是寫原告的名字。
寫起訴書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填寫姓名的,可以在“質權人”下加“代書人”,寫上代理人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擴展數據: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需要確認權利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法律文書。起訴書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人針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書面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