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壹十三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簽署屍檢通知書。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壹十四條已經查明死因而未保存必要的屍體的,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置。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壹十三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簽署屍檢通知書。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壹十四條已經查明死因而未保存必要的屍體的,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