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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偽造勞動合同簽字承擔什麽責任?

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公司偽造勞動合同上的簽字,屬於偽造證據,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確定的,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之後,勞動合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壹、公司偽造勞動合同簽字承擔什麽責任?

1.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在勞動仲裁時,當事人可以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並申請鑒定;

2.對偽造證據的,可以另案起訴,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是壹種很嚴肅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要通過取得相關證據,通過相關法律程序,通過勞動仲裁、通過法院訴訟等有效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合意”行為,而該“合意”在勞動關系中的突出表現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對各自的另壹方能夠符合本方所需的條件和要求。這些條件和要求必須是客觀的,壹旦有壹方虛構自身條件,必然會給另壹方產生誤導,這樣,另壹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體現其自願的本意。

所以以欺詐的手段蒙騙用人單位,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當然是無效的。在具體的處理上,用人單位不應當按“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處理。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基於勞動合同的“成立”。在確認雙方合同“成立”的基礎上,才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處理。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什麽法律效力?

1、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即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合同的規定,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壹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壹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公司偽造勞動合同上的簽字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合同的內容,合同的程序,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具備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對於雙方當事人有限制,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勞動合同時,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