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原始憑證填制存在的錯誤。如憑證的名稱和其記錄的內容不相符,單位擡頭不是本單位,隨意塗改金額,大小寫金額不壹致,數量、單價與金額不符、細數金額之和與總金額不符等。
第二,原始憑證內容填制不齊全。如憑證名稱、填制日期、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與填制單位名稱、交易或事項簡要內容、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部門負責人等)簽名蓋章等有未填寫的。
第三,原始憑證填制不及時。如有的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或完成時未及時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有的取得原始憑證後拖延或積壓,未及時上交財會部門辦理報銷手續等。
第四,原始憑證記錄的交易或事項內容不合規。如所列內容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制度等方面的規定,違反財經制度的規定而亂支亂用的問題。
第五,手續不完備。如單位自制的原始憑證沒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蓋章等。
第六,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塗改刮擦挖補痕跡,更正處沒有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第七,原始憑證不真實,系偽造的假憑證,如真票假名、虛列支出、公私同票等。
第八,原始憑證丟失,用補充證明代替。如由於憑證保管不當,經常會出現差旅報銷用的火車票或飛機票等票據丟失的現象,因無法彌補,只有欠條補充證明批準人簽名蓋章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