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帥,站長,社會觀察家)
壹,原生態捕魚的定義
1.掛竿抓魚。
《莊子·刻意》:“只是閑、閑、釣、無為之事。”
唐涵予《致侯Xi》詩中說:“欲魚,必去遠方,但大魚會隱居嗎?”
沈從文自傳,很多課我還是不放下那本大書:“我開始學釣魚,總是學半天。”
2.比喻勾引。
韋唯的《東方》,第七章:“小紫菱”,周復笑著說:“妳看像不像炊煙?”
小玲點點頭,笑著說:‘用這個釣魚!’"
3.指壹種網上欺騙。比如創建壹個虛假的網頁,誘導妳用重要賬號登錄,然後記錄妳的賬號進行盜取。
二、什麽是“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誘捕,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的理由。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治道德敗壞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類似於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誘惑取證”。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是“誘捕”有嚴格的控制要求。第壹,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二是掌握了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換句話說,布景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據悉,英美法系有壹個專門的執法誘捕概念,它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獲取證據而引誘當事人有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對當事人個人自律的侵犯。
三、釣魚執法的幾種方式
1,我們可以稱之為“曝光”的第壹種方式。即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未遂,已經實施,但尚未顯露。
2.第二種方式可以稱為“誘奸”。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引誘當事人有違法犯罪意圖。
3、第三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之為“誣陷”。
第四,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的根本原因。
在執法經濟利益的引誘下(如按量獎勵毒品、查處非法汽車、賣淫、賭博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很可能在行政執法、刑偵等領域泛濫。眼前的問題還不是最嚴重的。就查處違章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輛“違章車”的司機被所謂的“女偵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在執法人員面前將車內的“女偵查員”用刀刺死(《東方早報》,2008年3月9日)。以前上海發生過黑車司機綁架所謂“倒刺”泄憤的事件。
此前,媒體還披露,在甘肅省,短短壹年時間內,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民警與同壹毒販合作,制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壹審被判死刑,壹人壹審被判死刑,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也是窮兇極惡,令人毛骨悚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千方百計引誘守法公民“違法”,把套作為守法公民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和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之間的基本和諧與互信,使社會道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和友誼被迫穿上自我保護的沈重盔甲,這使得那些社會。同時也有可能讓公民隨時隨地陷入危險和不安之中,甚至連生命安全都無法保障!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正在不斷向社會擴張其“執法權”,而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可以在社會上公開招募大量的“鉤子”,也就是所謂的“調查者”,甚至是“有正義感的社會人”。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催生了壹大批不從事生產性和創造性工作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和公共權力的公信力瀕臨崩潰。
可以部分挽回被個案流放的正義,但動搖不了釣魚執法濫用權力的根源。要根除釣魚執法,首先要從源頭上判他“經濟執法”死刑,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雇傭”各種社會人員。壹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除非參加考試或者有編制,否則不得進入;另壹方面,任何執法機構都是納稅人支持的,沒有理由像公司壹樣“按業績提成”。
動詞 (verb的縮寫)釣魚執法的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在法治秩序的建立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備受公眾關註,也最容易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執法,不僅樹立了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也樹立了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壹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特別是誘使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就會對法律產生強烈的懷疑。執法者不僅影響了這個部門的形象,也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對法治的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僅會使公眾混淆守法與違法,還會對社會道德造成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信任危機自然會增加,互助友愛的美德也會在“釣魚”中失去生存土壤。執法“釣魚”,守法者當然是魚,法律和道德也是。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來看,應當嚴格限制誘惑取證。決不能由所謂的“調查者”甚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來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在執法中有利益,往往會“引誘”當事人。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感情,敗壞了公共道德。以後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救助了。
甚至會導致嚴重的沖突。例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名“黑車”司機被壹名所謂的“女偵查員”帶進“執法伏擊區”,並在執法人員面前將車內的“女偵查員”用刀刺死。以前上海發生過黑車司機綁架所謂“倒刺”泄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中有壹個所謂的“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當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然有危害,但其危害遠遠小於暴力犯罪。所以,不采取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不僅有很多不確定的風險,而且破壞了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和互助,確實是有害的。
6.“釣魚執法”踐踏了什麽?
張虹:從“開胸驗肺”到“斷指還清白”,我們應該迅速查明結果,公布真相。
(《今日觀察》評論員)
我最近可能看了很多間諜劇,所以孫中界的敘述讓我想起了很多間諜劇中的壹些情節,如潛伏,伏擊和暗殺。在壹個漆黑的夜晚,孫中界開著壹輛面包車,壹個年輕人突然出現在路邊,說太冷了,沒有公交車。如果妳能載我壹程,孫會讓那個年輕人上車的。因為上海人都在談論“釣魚”,我開著壹輛孫中界,問那個年輕人:“妳不釣魚吧?年輕人沒有回答。幾分鐘後,孫中界又問妳,“釣魚”是為了“釣”我嗎?小夥子還沒回答,就到了終點,壹***1.5 km。這時候他已經進入了伏擊區,突然沖出來壹大堆執法人員。這個年輕人攔住了孫中界的車,掏出了他的車鑰匙。執法人員將孫中界拖到另壹輛車上,要求他在《無照經營出租車證》上簽字,但他不同意。
就這樣,孫中界的“善”因為這樣的“惡”而頭疼,他的冤屈特別大,於是後來就有了暴力行為,就是砍掉了自己的手指。如此激烈的行為引起了壹種關註,就像“開胸驗肺”壹樣。只有如此激烈的行為才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重視。同時也希望真正的真相快點出來。
霍德明:給妳編個籠子鉆“釣魚執法”是不可取的
(《今日觀察》評論員)
孫中界,壹個19歲以下的年輕人,90後,熱血容易沸騰。但另壹方面,壹個年輕人控制事情有點太難了。當然,我們可以認為他是壹個血氣方剛的年輕人;另壹方面,社會上有些事情讓他有如此激烈的反應。
張虹:“釣魚”創收酷刑程序公平執法經濟是罪魁禍首。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執法”之所以能長期存在,是因為這裏有利益。產生“釣魚”“魚鉤”等行為。壹開始其實是為了人們舉報黑車。從上世紀末開始,黑車被整治。怎麽整治他們?執法部門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是黑車,這就需要市民舉報。有人有專業舉報的想法,因為舉報黑車會獎勵500元。壹個人肯定不夠,這些人發展成了“釣魚頭”,他會招壹批人來舉報。大家都報完了,“釣魚頭”多收壹點錢。舉報黑車給妳200塊或者300塊,發展成專業舉報人,形成生態鏈。
在上海,不同地區的申報價格不壹樣。比如閔行區300元報壹輛車,寶山區200元,南匯區250元,奉賢區600元。“魚頭”就是這個金字塔的金頭,壹個月收入1萬到2萬元。這些人很多都有車有房,正在指揮這些人舉報黑車,設陷阱。這時候我們發現,壹開始整治黑車的目的,已經變成了讓好人自投羅網。現在的目的不再是懲罰黑車,而是創收。
霍德明:“釣魚執法”:調查取證原則與罰款的經濟驅動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執法”中的利益鏈條很大,時間很長。第壹,上海市交通行政執法部門2007年和2008年的總結工作報告中,總收入是5000多萬,也就是說這件事至少從2007年就開始了。當然,“釣魚”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的?還不確定。但是兩年中間,罰款5000多萬,壹輛車罰款1萬。壹天罰款70輛左右,真的是很久了。第二,除了經濟利益,上海的交通執法部門還有壹個變通使用的原則,就是先取證後查處。什麽是靈活運用?就是先把舉證這件事的調查分開。先取證,再交罰款。至於後面怎麽查處,接下來再說吧。證明和調查應該分開。這就是它的靈活應用。運營之美,在於壹條心。另外還涉及到“魚頭”和“魚鉤”,真的是夠靈活的。
釣魚執法誰上鉤了?是嚴格執法還是利益驅動?“釣魚執法”到底是在拿什麽?
張虹:“釣魚執法”危及精神傷害。法律涉嫌犯罪。
(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
“釣魚執法”的第壹個危害是道德。作家韓寒在博客中寫道,那些願意停下來接別人的人,這些司機都是單純的好人,所以妳們“釣魚”執法的作用就是在茫茫人海中找到這樣的好人,然後懲罰他們。我們知道,對好人的懲罰必然導致好人好事的減少,所以沒有人願意做好事。我覺得韓寒寫的這些字特別好;第二個傷害是對法律的傷害。法律的執行是有限的,只能通過授權來執行。但那些“魚頭”“魚鉤”沒有執法權限,不能讓他們執法。他們實際上是在拉鑰匙踩剎車執法,這是不允許的。
中國法學會應松年教授也提到,假設壹輛黑車是違法的,我們要把這個人陷害,說他是黑車,然後罰款。這些人集體誣陷壹個人,涉嫌犯罪。這是有組織的犯罪。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推進依法行政全國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走正當程序。什麽是正當程序?就是公安機關在執法的時候,壹般會敬禮,打個招呼,然後拿出自己的證件,開始執法。這是正當的程序,獲得的證據是有效的。
霍德明:“釣魚執法”是對政府公信力的最大傷害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執法”最大的危害是政府的公信力,這也涉及到執法者和法院的公信力。
在執法過程中,妳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在西方法學界已經討論了很多。比如妳竊聽別人,即使是違法的,西方法院也很可能因為竊聽的證據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就把它扔掉,這就是所謂的毒樹毒果論。在這種情況下,如今的交通執法單位取證過程真的合法嗎?例如,孫中界真的靠經營黑車謀生嗎?答案是孫中界開的車三年只開了10萬公裏左右,是公司車。這絕對不是生意。交通執法單位取得證據後,我懷疑他在法庭上能否合法地稱之為合法證據。所以在這種事實情況下,我們明顯看到它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應松年:公權力的加速異化嚴重損害了社會的道德觀念。
(《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
公權力就是這麽用的。我覺得可以稱之為壹般違法。我認為這是不能容忍的。這將該國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置於何處?如果要求政府這樣執法,會嚴重損害政府的形象和公民的權利,公民將來會不信任政府,甚至產生情緒上的反對。不僅如此,我覺得還會嚴重損害這個社會的道德觀念。事實上,行政執法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也應該檢查所有收取的費用都用在哪裏,用在甚麽地方。這也很重要,這個漏洞要堵上。
王鴻:“釣魚執法”違反了行政法,應該建立和完善各種社會制度。
(《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中央黨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對違章車進行適當處罰是必要的,但通過所謂的“釣魚”執法進行巨額處罰,實際上違反了行政法。我們目前的執法不能重復過去執法過程中的壹些(錯誤),即強調結果而不是過程,實體而不是程序,效率而不是正義,手段而不是目的。
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強管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執法便民、利民、為民。政府的職能定位是管理還是服務,是堵還是疏,是靠嚴格監管整治城市的壹些臟事,還是重在建立和完善各種社會保障制度。
張虹:有必要公開“釣魚執法”扣押的資金
(《今日觀察》評論員)
首先要減少執法部門的利益驅動,比如不給執法部門指標的壓力,也就是說今年必須創收,多少罰款就沒收多少。這樣的指標會讓執法部門拼命處罰人;其次,執法機關的驅動力也要降低,比如罰多少,能拿多少。這次閔行區兩年的5000萬,能不能透露壹下錢都去了哪裏?花在哪裏?如果罰款沒有落到妳的口袋裏,驅動力也會降低;最後,我特別想對那些鐵石心腸的司機說壹句話:“我相信人們說,以後遇到需要幫助的人,我絕不會停下來下車。這都是壹時的氣話。希望以後遇到肚子疼的人,孕婦,老人,需要我們幫助的時候,我們還能停下來讓他們上車。雖然我們可能會想如果是假的怎麽辦,但我覺得還有壹個擔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義才能讓“釣魚執法”退出舞臺。
(《今日觀察》評論員)
我希望把程序正義當成實實在在的東西,包括取證的過程,取證的手段,不管合法不合法。雖然在很多情況下,取證非常困難,但如果需要監聽或竊聽,最好得到國家相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合法同意才能這麽做。像這次黑車突襲,執法部門在取證過程中,壹定要想到程序正義,不能認為僅僅為了經濟利益就可以犧牲任何東西。第二件事,對於程序這種東西,法院要維護程序正義,因為行政處罰不涉及司法問題,但是當有人對行政處罰有不同意見的時候,最後肯定會告上法庭,所以從這個層面來說,法院是壹個關口。
7.上海商報:糾正釣魚執法要從法治和制度入手。
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介入下,浦東新區孫中界事件被定性為錯誤的“釣魚”執法,浦東新區政府依法結案並向公眾公開道歉。當然,上海市政府並沒有讓事情就此結束。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堅決依法懲處非法經營行為,堅決禁止交通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當調查取證”的決定。昨日起,市交通港口局組織開展以“整頓交通市場秩序,規範交通行政執法”為主題的交通行政執法大檢查,進壹步規範交通行政執法。
上海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各區縣執法大隊進行為期壹周的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報告;第二階段,由交通港口局組成專項檢查組,通過聽取匯報、座談、查閱卷宗、了解公眾反應等方式,對各區縣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第三階段,邀請市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媒體記者進行行政執法抽查,進壹步規範交通行政執法。
類似孫中界的“倒刺”和“釣魚”現象,在上海有很多,在全國更為普遍。所以用“倒刺”和“釣魚”的方式執法,是系統性的錯誤。簡單地為孫中界和張軍事件道歉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種“倒鉤”和“釣魚”事件,系統性的錯誤必須用系統性的方法來解決。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檢查是系統糾正錯誤執法的措施。
要從根本上解決“倒鉤”和“釣魚”執法的問題,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的壹次大檢查是必要的,這比道歉更進了壹步。但是,只有大檢查是不夠的。我們說“倒鉤”“釣魚”執法是系統性錯誤,其實是制度性錯誤,法律法規有空白。
從制度上來說,查處違章車很難,但“倒刺”和“釣魚”的方法讓這個任務變得容易了。完成任務,交通執法部門有獎,“掛鉤”也有獎。所以,“掛鉤”和交通執法部門有積極性。現在要糾錯,不僅要杜絕無良執法,還要杜絕黑車大量存在的條件。
從法律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毫無疑問,“倒刺”、“釣魚”等取證方式都是不正當手段,執法人員尤其是執法部門會明白這壹點。執法部門之所以采取“倒刺”“釣魚”這種不正當的取證手段,不僅是制度上的缺陷,更是法律上的空白。
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幹規定》:交通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非法營運時,現場筆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認定非法營運的證據。這些法律法規當然也讓查處違章車的操作性更強了,執行起來很難。然而,便利引入不正當取證手段的缺口也自此出現。
所以,除了壹般的檢查,接下來的工作恐怕要從法治和制度上更加深入,這在依法治國還有很多缺陷的中國社會,顯然是壹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必須進壹步認識到,“孫中界事件”不是簡單的冤假錯案,也絕不是平反(或撤案)壹兩個孫中界、張軍就能輕易解決的,為了保證公平的市場秩序,應該繼續嚴厲打擊非法汽車,雖然非法汽車的定義和打擊手段應該更加合理地界定和完善。我們相信,老百姓對執法部門自我糾錯的期待,不會止於未來不再有“倒鉤”執法,而是更加公正有效的執法。因為“倒刺”的廢除,普通民眾會因噎廢食,陷入不作為的另壹個極端,而對執法不滿意。
八、激進的“釣魚執法”需要三個視角。
針對上海孫中界“無辜斷指”事件,上海再次宣布成立調查組。目前,各方都高度關註調查組的調查結果。但記者認為,解決孫中界案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根除長期存在的“釣魚執法”。要想根除“釣魚執法”,離不開三個視角。
全國視角——上海孫中界事件並非個案
首先是要有國家視角。就在各界對上海“釣魚執法”案議論紛紛的時候,媒體近日報道廣州也出現了類似的案件。
此外,記者在新華社多媒體數據庫中搜索,發現新華社早在2004年9月就曾刊發《(新華視點)秦皇島:打“非法車”現“職業漁民”:在河北省秦皇島市,為了獲得向交通部門舉報“非法車”非法營運的高額獎勵,有人采取設置陷阱的手段,誘導司機收費栽贓,不管是否為“非法車”。
早在2007年9月,新華社駐黑龍江記者就報道了哈爾濱規定交通稽查人員“釣魚”將被辭退的消息:有消息指出,哈爾濱市交通局當時決定,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員“釣魚”等6種違法違紀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壹經查實,將立即予以辭退。可見,近年來,“釣魚執法”在很多地方已經生根發芽,而且愈演愈烈。因此,即使孫中界案有了結果,對“釣魚執法”的調查也不應結束。
從執法監管的角度看——高額懸賞造就“黑色食物鏈”
其次,“釣魚執法”的根治要有執法監督的視角。2008年底,新華社發了壹條“三亞打擊非法營運“黑車”,查實每輛車獎勵1,000元”的消息,獎勵不低。2004年,新華視點稿亮相,1999,秦皇島海港區交通局出臺政策,鼓勵群眾舉報“黑車”。壹旦發現“黑車”,將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並按罰款的20%獎勵舉報人。秦皇島不僅有很多有社會正義感的勇者,還形成了很多“釣魚”團夥。領導們從社會閑散人員中招募“托兒”,分散在城市各處,到處尋找所謂的“黑車”。這些“托兒”都是被領導拉到路邊,車輛可以停下來編造的。
以“有困難或殘疾”為借口,欺騙司機。壹些好心的司機按要求在某處停車後,交通部門的執法人員沖上去,在“漁民”的指引下,在車上找到了所謂的非法營運證據——事先放下的錢。“人證”“物證”都有,司機會以“參與非法營運”處罰。
上海壹位接受采訪的“魚頭”近日承認,執法部門與“魚頭”有協議:500元給黑車,200元自己留著,200元給“魚鉤”,另外100元是執法人員的回扣。由此可見,如果相關部門在打擊“黑車”的過程中不加強司法監管,高額獎勵就會成為“黑食物鏈”的推手。無論是職業“魚鉤”的單方面之惡,還是執法人員與“魚鉤”的合謀之惡,都會將無辜的私家車主逼到沒有理智的角落。
從立法角度看——對“黑車”的裁決存在法律漏洞
第三,“釣魚執法”的根治需要立法視角。2004年,新華社播出的《新華視點》記錄了秦皇島海港區交通局壹名執法人員對被處罰司機說的話:“我知道妳不是出租車司機,但妳這次是非法營運。交通部的文件沒有規定多少次被認定為違法。不知道妳以前做過沒有,這次是為了妳!”現在看來,這壹立法漏洞近年來被執法人員充分利用了。近十年來,汽車大規模進入家庭,同事和私家車之間偶爾拼車或搭車的不計其數,相互之間的“小經濟往來”難以避免。但如果相關部門不對“黑車”的非法營運進行更準確的界定,讓執法人員的壹次執法結果定性,勢必涉嫌侵犯私家車主的合法權益。
對此,記者認為,杭州市政府是全國首創,交通部門對自發“拼車”出行進行備案管理的經驗值得進壹步完善和推廣。政府部門體諒民情,尊重民意,鼓勵建設節約型汽車社會,這是好事。
近年來,為規範出租車運營機制,相關部門不斷出臺壹些法律法規,加大對“黑車”的打擊力度。但如果打擊“黑車”的法律法規存在漏洞,被不法分子和部分執法人員利用,就會形成壹條黑色利益鏈,嚴重侵害私家車主的合法權益。因此,現在還不是結束孫中界和其他上海案件中的“釣魚執法”的時候。只有盡快堵住立法程序的漏洞,才能真正彌補。
參考資料:
1,龍飛新聞網>;& gt財經> & gt「釣魚執法」到底踐踏了什麽?
2.鳳凰資訊>評論>社會話題>文字上海商報:糾正釣魚執法應從法治和制度入手。
3.人民網> & gt溫州之窗> & gt主題:根除“釣魚執法”需要三個視角
3.百度百科“釣魚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