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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做民事訴訟的委托代理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律師:

只是“律師?”就屬性而言,包括:壹是具有壹定的法律知識,根據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法律知識;二是經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三是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第四,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是專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述四個基本特征中,前壹個或壹兩個是其他法律工作者所具備的,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察工作者(檢察官);後兩項是律師獨有的。

法律服務工作者:

廣義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律師,但他們的工作範圍和準入條件不同,職責也不同。法律工作者是指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具有法律知識,能夠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人員。其業務範圍非常廣泛,幾乎可以涉及當前律師事務所的所有業務範圍,但不能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由司法部管理,由司法部門頒發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根據有關法律參與代理、訴訟、案件調查等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具有律師身份,不得以律師名義承辦業務、進行案件調查、代理訴訟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代理民事案件,幾乎可以涵蓋刑事辯護以外的所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但執業範圍是法律規定的,不能跨地區執業。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和辦理案件,可以依法收取費用;因為長期的訴訟代理和咨詢服務,法律工作者在訴訟中也展現了維護當事人權利的能力,社會的認可和尊重在現實中得到了體現。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有特定密切親屬關系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委托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我國不同的法律對近親屬的範圍有不同的規定。

壹、《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撫養、扶養關系的親屬。

第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最寬。那麽,在具體應用中,確定近親屬的範圍應該是什麽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但作為法律,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使用相同的法律概念。此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範圍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其範圍與法律不壹致的,依照法律的規定適用。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以委托被告人的親屬、朋友作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壹般來說,親友包括親戚朋友,其範圍比近親要廣得多。但是,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沒有采用親友的概念,仍然采用了近親屬的概念。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當事人壹方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壹方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由於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應采用不同的標準。如果企業是法人,其職工是指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與事業單位有業務關系的人員和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要註意運用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判斷。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們共同生活的壹定區域,固定地理區域內的社會成員以生活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職能,創造社會規範,與行政村處於同壹層級。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社區內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者作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單位也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本單位以外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既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壹個應該註意的問題。

2.相關機構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有章程、名稱、壹定數量的會員、經費來源、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的非營利性組織。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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