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史陳述者是否需要簽名?及其法律依據和法律意義?
應該簽名,這是民事行為,陳述者要對自己的陳述負責,因為這直接影響大夫的判斷和治療,但是多數陳述並不重要,有的特殊的案列,就很需要陳述來支持大夫的診療,比如兒童患者親屬的陳述,等等。這是協助大夫診斷和治療,患者有拒絕陳述的權利,當然也就可能增加大夫的診斷難度和時間,不利後果不會由大夫承擔。法律依據,就是民法的協作原則,舉證原則,還有醫療的制度和慣例。法律意義就是協助大夫的工作,提高療效和工作效率,節約社會資源,有利於患者群體,發生糾紛時,這個可能作為必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