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居民身份證由縣公安局、不設區的市公安局和設區的市公安局頒發。發放居民身份證的具體程序由戶口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四條公民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申報的事項,經核實後,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後,作為發放居民身份證的憑證。
第二十五條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從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在3個月內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居民身份證由縣公安局、不設區的市公安局和設區的市公安局頒發。發放居民身份證的具體程序由戶口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四條公民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申報的事項,經核實後,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後,作為發放居民身份證的憑證。
第二十五條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從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在3個月內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