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警方報案後,立案後才會展開調查,固定證據,比如給當事人做筆錄;也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立即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也有可能進行初步調查,做筆錄。報案後派出所肯定不符合立案條件,不受理,所以不做筆錄;
2.舉報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如果是口頭舉報,接待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舉報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