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三清證明是證明律師與律師事務所已解除聘用關系,通用的寫法可如下所示:
證明
XXX律師已與XXX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關系,且財務關系已結清,業務及檔案已交接,執業風險責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特此證明。
XXX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 月 ? 日
擴展資料
律師三清證明經過雙方簽訂生效後,律師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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