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內部管理,經研究,制定本規定:
1、 全臺人員實行電腦刷卡考勤。工作人員每天上下班應持考勤專用磁卡進行刷卡。
2、 考勤刷卡及電腦統計實行專人管理,專管人員應不定期進行抽查,現場督促工作人員按規定刷卡。
3、 考勤卡每人壹張,工作人員只準持本人磁卡刷卡,不得代他人刷卡,如發現有他人替代或替他人刷卡者,壹次扣發雙方三個月獎金,二次以上扣發年獎。
4、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班,不得早退。凡遲到早退每次超過10分鐘,每月累計五次(含五次)以上,扣發月獎;遲到早退每月累計十次(含十次)以上,扣發月工資。全臺大會遲到者,每次扣發獎金100元,無故缺席者,扣發月獎。
5、 因公出差或請假而不能按作息時間刷卡的工作人員應及時辦理補卡手續,並由部室主任簽名證明,交辦公室考勤人員匯總登記。部室主任若出具假證明,視同替代他人刷卡進行處罰。出差單或請假條於豎月1日前送交辦公室登記、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6、 當班外勤記者必須按采訪任務通知時間提前15分鐘到位,若每月遲到壹次者,扣發半個月獎金,遲到兩次者,扣發當月獎金。因遲到而影響重要采訪任務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公開批評,扣發月獎、年獎、調換崗位,臺內待崗以至紀律處分。外勤記者及駕駛員允許每天早晨上班和下午下班各刷壹次卡。
7、 工作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要請假,未經批準擅離工作崗位,每次超過壹小時者,視為曠工。曠工壹次者,扣發當月獎金;曠工兩次以上者,扣發當月工資、獎金,全年曠工累計三次以上者扣發年獎;經常曠工和擅離職守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下崗、辭退。
8、 工作人員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請假兩天(含兩天)以內由部室主任審批;部室主任請假兩天(含兩天)以內由分管臺長審批;請假兩天以上者,報臺長批準。非突發病等特殊原因口頭請假的,視為擅離工作崗位。
9、 請事假壹周以上,扣發當月獎金;請病假按假期長短扣發獎金;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在國家規定期限內,按月獎比例扣發獎金。超過期限請假的,視同事假;超過準假期限沒有補假的,視同曠工。
10、 考勤情況不僅作為發放月獎、年獎的依據,並作為年度考核、職務升降、職稱評聘和勞動用工的參考依據。
11、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