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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簽署放棄財產繼承聲明嗎?

放棄財產繼承聲明必須本人簽字。

放棄繼承的聲明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口頭放棄繼承,並且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也應當認定有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3.遺產處置前或者訴訟期間,繼承人反悔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置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認可。

4.放棄繼承的影響可以追溯到繼承的開始。

財產繼承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將被繼承人遺留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繼承人的法律行為。不動產繼承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壹種派生取得方式。財產繼承應先在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再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手續。

房產繼承有兩種,壹種是遺囑繼承,壹種是法定繼承。死者生前未留遺囑的,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到公證處開公證書,需要帶兩證兩證如下:

1.去派出所拿死者的死亡證明。

2.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3、到死者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開合法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以及死者父母是否已經去世。

4.法定繼承人超過壹人,且財產只轉移給其中壹人的,需其他人書面同意放棄財產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