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麻醉實施前:三方按《手術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對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手術方式、知情同意情況、手術部位與標識、麻醉安全檢查、皮膚是否完整、術野皮膚準備、靜脈通道建立情況、患者過敏史、抗菌藥物皮試結果、術前備血情況、假體、體內植入物、影像學資料等內容。(二)手術開始前:三方***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手術方式、手術部位與標識,並確認風險預警等內容。手術物品準備情況的核查由手術室護士執行並向手術醫師和麻醉醫師報告。(三)患者離開手術室前:三方***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實際手術方式,術中用藥、輸血的核查,清點手術用物,確認手術標本,檢查皮膚完整性、動靜脈通路、引流管,確認患者去向等內容。(四)三方確認後分別在《手術安全核查表》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註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並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