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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什麽印章有效?

大型單位壹般都有專門的人力資源辦公室,可以由人力資源覆蓋。

小規模單位,沒有專門的人力資源辦公室部門,加蓋單位公章。

壹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原則上,員工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向本單位人事部門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領取辭職表格。人事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並做好記錄。

2.根據離職單辦理相關手續;

(1).辭職員工應將《辭職申請表》提交給部門主管簽字。如果屬於部門負責人以上的職位,可能需要高層領導的批準和簽字。

(2)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員工所屬部門助理向員工收回,確認無誤後由助理簽字。

(3)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及公司是否存在財務拖欠(包括借物及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償還,如無拖欠,由財務部簽字確認。

(4)員工在離職表上完成所有要求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將向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提取,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應在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