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考試員應當認真履
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
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
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
駕駛證。”因此,如果駕駛考試工作人員在您參加考試時沒有仔細核實您的身份,因為考試工作人員的原因
導致您姓名錯誤,您可以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更改。如果是駕校原因導致您名字錯誤造成您損失的,您可以
要求駕校對您進行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