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不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壹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賠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財產損失賠償:包括車輛損失、財物損失等。
2、人身損失賠償:包括醫療費用、住院費用、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人身損失賠償壹般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醫療報告、診斷證明等。
3、精神損失賠償:包括精神撫慰金等。
在交通事故賠償中,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賠償應當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根據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賠償。
2、賠償應當合理、合法,不得過高或者過低。
3、在進行賠償協商或者訴訟時,需要保留相關證據,例如現場照片、責任認定書、醫療證明等。
4、如果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例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簽署責任認定書時,應當認真核對事故的相關情況和責任認定結果,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簽署了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責任認定書,可能會對事故後續處理和賠償產生不利的影響。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