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即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正文(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後記(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規則:處方記載的患者壹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每張處方只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處方壹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處方藥量不超7天。
對於處方的藥量,規定醫生壹般不得開出超過7日的用量;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而且處方僅在開具當日有效,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
處方壹般是當天有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必須有醫師註明簽字。可以是電子版的,但是只有打印出來後醫師簽名後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