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支票正面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缺壹不可,印泥為紅色,印章必須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將本張支票作廢,換壹張重新填寫重新蓋章。蓋上銀行預留印鑒 (壹般是財務章、法人章),正面和反面都需要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第八條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壹致,二者不壹致的,票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