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如何看待「陳卓浩故意殺人案」排除非法證據後獲無罪釋放?

如何看待「陳卓浩故意殺人案」排除非法證據後獲無罪釋放?

本案排除非法證據後,壹審法院采信的證據已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無法用未被排除的證據證明陳卓浩實施了殺人行為,也無法得出陳卓浩殺害被害人是唯壹的、排他的結論。這是非法證據排除的經典案例,對今後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該案展示了各種情況下的非法證據排除:陳卓浩第壹次訊問時,訊問地點不符合要求,因取證方式不合法而被排除;陳卓浩兩份有罪供述高度相似,疑似用於誘供,辦案人員無法給出合理解釋,意味著無法舉證,不排除使用非法方法取證;陳卓浩供述的錄音錄像因不完整,辦案人員無法證明錄音錄像過程中不存在威脅、恐嚇行為,被排除。搜查證不能排除事後補辦的合理懷疑,因非法搜查認定無效,搜查取得的物證也因非法取證手段排除;看守所體檢報名因簽名造假被排除。可以說,本案的非法證據排除過程包括非法證據的各種形式、排除程序、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具有教科書指導意義。

由於非法證據排除,陳卓浩被判無罪。誰是殺害張璐璐的真正兇手?判決書中提到“偵查機關以陳卓浩為重點嫌疑人,有壹定事實依據,案件偵破合理,符合偵查法”,只是因為排除了部分證據的非法獲取,才得出陳卓浩因證據不足而殺人無罪的結論。如果有壹天,偵查機關再次取得足夠的證據,還是有可能再次起訴陳卓浩的。更值得反思的是,偵查機關應該吸取本案的教訓,提高偵破案件的能力,依法收集證據,盡快偵破張璐璐殺人案,讓真兇重現,讓正義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