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的日常工作中,出警是壹項常見的任務。當接到報警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民警會迅速趕到現場進行處置。在這個過程中,是否需要做筆錄,往往取決於案件的性質、現場情況以及調查需要等因素。
首先,對於那些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如打架鬥毆、盜竊搶劫等,派出所民警通常會進行詳細的筆錄。這是因為筆錄是固定證據、記錄事實的重要手段,有助於後續的調查、起訴和審判工作。通過筆錄,可以記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現場情況等關鍵信息,為案件偵破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對於壹些簡單的糾紛調解或救助任務,如鄰裏糾紛、迷路求助等,民警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筆錄。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當場達成協議或問題得到妥善解決,那麽可能就不需要進行筆錄。然而,如果情況較為復雜或需要記錄相關情況以備後續處理,那麽民警還是會進行筆錄。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即使在壹些看似輕微的案件中,如果民警認為有必要進行筆錄以固定證據或記錄事實,他們也有權進行筆錄。這是因為筆錄是民警履行職責、保障案件公正處理的重要手段之壹。
綜上所述:
派出所出警是否要做筆錄,取決於具體案件的性質、現場情況以及調查需要等因素。對於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民警通常會進行詳細的筆錄;而對於壹些簡單的糾紛調解或救助任務,則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無論是否進行筆錄,民警都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確保案件的公正、公平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