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登記結婚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婚姻就成立了,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無論當事人有沒有婚禮,無論同居與否,夫妻關系已經存在。要解除這種關系,必須辦理離婚手續。
而且壹旦他們之間有什麽糾紛,就應該以夫妻的身份來處理問題。如果沒有結婚登記,即使雙方都認為是夫妻,包括婚禮、同居關系、財產的享有,這些都是法律不承認的,當然也不能享受法律對夫妻關系的保護。
因此,小林和小青雖然舉行了傳統婚禮,也辦了酒席,但仍未建立合法婚姻關系,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擴展數據:
領取結婚證的要求:
我國《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按理說,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其實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至少以下的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與第三者結婚且這種婚姻關系尚未終止的人。這種人結婚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婚齡以下者:男早於22周歲,女早於20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的。患有未治愈的麻風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4)也禁止與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親屬結婚,即平時近親結婚。這違背了我國提倡的優生原則。
(5)並不是說喪失性能力的人不能結婚,而是必須事先向對方說清楚。隱瞞這種情況與另壹方結婚,婚後夫妻關系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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