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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可以不簽嗎

對於庭審筆錄來說,要按照庭審筆錄的相關條件來調取,我們調取庭審筆錄的過程中要符合庭審筆錄的相關規定,那麽庭審筆錄可不可以不簽字呢?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庭審筆錄可以不簽嗎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壹、庭審筆錄可以不簽嗎

法庭庭審筆錄不簽字可以,但不會影響庭審筆錄的法律效力。

庭審筆錄,是記錄開庭審理案件各項訴訟活動的書面材料。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三款規定,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書記員將當事人拒簽的情況記錄在案並附卷。附卷生效,庭審筆錄並不因為當事人拒簽而失去效力。

並且,現在法院開庭時,都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可以對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二、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區別

開庭審理當事人或代理人要到法庭,經法庭審理程序後再進行宣判的壹種方式,而不開庭審理是根據雙方提交的材料直接做出判決,壹般只適用於二審程序。

開庭審理的意義:

1、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

2、有利於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3、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4、有利於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是什麽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壹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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