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