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全局性或綜合性工作的由辦公室負責組織草擬,凡以縣教育局或縣教育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余公文由主辦的業務科室草擬。
2、對以縣教育具教育局辦公名義制發的公文(含傳直電報),實行壹次核稿制,先由科室負責人對文稿從內容、格式到文字作全面審核,簽字後送辦公室,再由辦公室主任審兌,並從文字、格式、行文規則等方面進壹步把關,最後送分管領導審閱,再由局長簽發。以辦公率名義印發的文件(含傳真電報)可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3、其他單位與本局聯合發文,文稿也須經本局相關業務科室審核、辦公室審閱,領導會簽。
4、由承辦科室(壹般為文稿草擬人)負責對繕印的文稿進行校對,並簽名。
5、凡局領導簽發後的文稿原則不再改動,承辦科室認為需作改動的,應與辦公室協商,內容改動較大的,須將原稿清樣壹並送簽發人審定。
6、辦公室文書對文稿在用印前應當進行復核,然後再用印。經復核需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復審。文稿用印須以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的簽發文字為依據。
7、根據公文性質、效用、發文範圍,編哪種文號由辦公室分管人員確定,並按編號次序對發文進行登記。
8、文件的裝訂、包封由主辦科率承拍,裝封後由辦公室集中、統壹郵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