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成後,當事人向國土資源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然後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地籍調查表,由其鄰居簽字確認。如有鄰居拒絕簽字,可向國土局說明情況,按違約、失責程序處理:
1.根據1993頒布實施的《城鎮地籍調查條例》,壹方違約不在的,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壹方違約不在的,其土地界線以另壹方指向的界線確定;如雙方因違約而缺席,則土地界線由勘察人根據現行界線和當地習俗確定;將劃界結果以書面形式交付給缺省缺席者。
如有異議,必須在15天內提出重新劃界申請,重新劃界的壹切費用由本人承擔。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兩條分界線自動生效。勘界後需求者未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因此,該鄰居拒絕簽訂權屬界線協議書,國土局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和默認勘界程序為申請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國土資源局應在現場勘界前4天向申請人和鄰居送達現場勘界通知書。指界當天,如果都出席指界並簽字無異議,則按正常程序辦理;鄰居缺席或無故拒絕簽字的,勘界結果以申請人勘界為準,國土局將向缺席需求人送達勘界結果確認書。對勘界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勘界結果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重新勘界,並承擔相關費用。逾期未提交的,前次勘界結果自動生效,國土資源局在此基礎上為申請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為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努力化解矛盾糾紛,國土局應充分發揮調解職能,督促雙方協商解決。在辦理違約默認劃界程序前,國土局將組織各方當事人到場,充分聽取其意見,並查明拒簽原因,以便及時處理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