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具管理員的職責:在站領導的領導下,管理專用工具和公用工具,登記發放和管理借用工具。
三、工具保管員應登記管理工具,個人借用、領用應建立借用和領用制度。
四、壹般維修工具,領用時應登記並簽字。保管人應當在書上簽名。
五、專用工具和公用工具未經領導同意不準借給其他單位使用。
六、工具在存放和使用中,應隨時清洗,檢查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是否與使用條件和環境相符,防止使用不當造成損壞,危及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七、壹般工具使用壽命為三年,在使用壽命內,因工具使用不當,保管不當造成損壞和丟失的,應負責賠償。
八、領用人在調出單位而不在本崗位工作時,應及時歸還給工具保管員,如有不交付,或損壞、丟失,按價格或按使用年限折價賠償。工具保管人未及時收回工具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