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開宣判是否有宣判筆錄公開宣判時有宣判筆錄。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且該筆錄應當當庭宣讀,或者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在五日內進行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壹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