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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做好合議庭評議筆錄

要做好合議評議案件筆錄,我們首先應當知道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規則:(壹)由審判長主持評議,並引導合議庭就案件性質、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公正處理等充分進行評議; (二)案件主審人應當客觀、全面匯報案情,如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並歸納爭議焦點、列舉相關證據和確認案件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理由及適用的法律; (三)合議庭成員圍繞案件證據采信、事實確認、法律適用和公正裁判自由、充分、獨立的發表自己明確的處理意見; (四)審判長對評議內容和結果進行歸納,形成合議庭明確的結論; (五)由合議庭成員審查合議庭筆錄,並在評議筆錄上簽名。合議筆錄應當完整、準確。 知道了合議庭評議的基本規則後,我們應當熟知合議筆錄的格式要求,這裏就不再贅述。 合議筆錄記錄過程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第壹、沒聽懂時怎麽辦? 首先,要盡量保證妳聽懂案件。具體作法是:在主辦人匯報案情時,認真聽取主辦人匯報或是自行翻閱原審判決(二審案件查看壹審裁判,再審判決,查看壹、二審裁判)及雙方意見,包括壹審起訴狀、二審上訴狀、再審申請書及答辯狀並作出簡圖。如果在完成了上述準備工作後,仍然對於各位法官在評議過程中的陳述不甚解其意,不要害羞,禮貌的詢問法官相關陳述的意見,或是向評議人說明壹下妳的理解,以便得到評議人的確認或糾正。 第二,記錄原話,還是根據自己的理解記錄? 首先,要抓緊時間調整語序及語法性錯誤。人們在說話過程中,會比較頻繁地出現語序顛倒、省略主語等現象,妳應當在記錄中盡快識別出這些錯誤,並將之進行校正。問題在於,對於不存在語序性、文理性問題的陳述,是記錄原話還是否憑自己的理解去記?我的建議是,盡量記錄原話,語言的內涵是豐富的,妳自認為語意相同的兩個詞語,它們之間的意思在不同的語境下可能有相當大的差異的,而且有的詞語恰恰是評議人精心選擇的,自以為是可能導致記錄內容與評議人內心真實意思的偏差。 第三、記錄全部評議實狀還是可以有省略? 我認為,書記員的角色相當於壹個史官,我們的職責是忠實於發生的狀況,而不權以自己的好惡或自以為是的判斷刪節某些情境。但是,對於壹此論證過長、相互之間緊密性探討、征詢、確認的話語,可作概要性記錄,比如壹位法官不能確認個別細微情節,向主辦人詢問,主辦人及另位法官進行解釋等這樣的情節,該法官因此理解偏差,再次通過反問方式詢問,另外兩位法官相繼補充解釋等等類似情況,如果不引發進壹步深入討論,可以不作記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詢問審判長此節是否載入記錄。 第四、對於法官出現的某些錯誤是否進行更正? 我們的書記員,大多受到高等法學教育,其中壹部分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他們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儲備,在法官的長期教導下,本身即具備壹定判斷案情的能力,因此,對於法官在評議中偶然出現的壹些錯誤,比如法律用語的錯誤、法律條文引用的錯誤等問題,書記員可以向評議人提出疑問,由評議人進行判斷以確定自己是否對之前的陳述進行修改,這既是對案件質量負責,也是保護評議人的恰當的方式。 第五、是否發表對案件的意見? 有的合議庭會根據案件情況,會主動征詢書記員意見,書記員這時可以大方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是應當保持謙虛與學習的態度。如果合議庭沒有主動征詢書記員的意見,書記員可根據情況決定自己是否發表意見,如果情境、時間允許,對於探討性較強的案件,可以發表壹點意見,對於探討性不強,但自己心存疑問的案件,可以抱著學習知識的態度在合議後向法官請教。 以上就是我在記錄合議筆錄時的壹點心得,與大家分享。第1頁 ***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