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暫行辦法有哪些?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暫行辦法》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予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外。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組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第六條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保存的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在其掌握的範圍內依法予以公開。行政機關分立、合並、撤銷或者職能調整的,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壹個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配備與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履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職責。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培訓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意識和服務能力。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營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開環境和氛圍。第二章主動公開第九條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壹的政府信息: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適當措施主動公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含電子版,下同)、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方便公眾知曉。鼓勵行政機關積極拓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渠道,采用短信、語音咨詢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在辦公場所和社區服務場所設置信息公開窗口、信息公告欄,或者通過村務公開、廣播、召開會議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報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發布的統壹平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網上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下載等服務功能。政府公報應當在國家機關、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社區服務場所和居委會免費發放。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新聞發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通過新聞發布會或者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發布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眾迅速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並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以設置公共咨詢室、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在辦公場所、行政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場所公開政府信息。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咨詢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咨詢服務工作制度,規範工作人員的服務行為,提高政府信息咨詢服務質量。第十五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發布食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傳染病疫情、重要動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地震預報等政府信息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第三章依申請公開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條例》和本辦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認真解答相關申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或者國家檔案館、行政服務中心以及行政機關指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當場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網絡等方式提交書面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當場提出口頭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核實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並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免費獲取。第十九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姓名和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應當明確具體。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證件及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作出書面答復: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如能在回復中提供具體內容,應同時提供。(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內部書寫的請示、報告、答復、會議紀要、復制單等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文件材料,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應當予以公開,並按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處理。(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五)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且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六)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七)含有不宜公開的內容,但可以區別對待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部分內容和部分內容的方式方法;未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八)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九)同壹申請人就同壹內容多次向同壹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第二十壹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制作,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提供。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需要行政機關提供報紙、圖書等公開出版物的。、或者提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查閱的檔案材料,或者為政府信息的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提供服務,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以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義,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的法定渠道向行政機關提出投訴。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行政機關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征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按照規定需要進行保密審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見,可能超過規定答復期限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在答復時不能同時提供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應當確定並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暫行辦法》實際上是根據國家最新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制定的,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嚴格按照該辦法執行。如果申請涉及政府信息公開,那麽就需要對政府秘密采取相應的措施和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