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慶戶籍居民,申請往來港澳商務簽註的,向所在地區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重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2.現役軍人應當向所屬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重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我市後申請赴港澳的,應當向居住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重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二。代理條件和委托申請程序:
持有效往來港澳護照在同壹受理部門辦理簽註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應提交往來港澳護照、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港澳地區的申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三、取得證書的期限和方式:
1,重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各區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內地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簽註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受理再次赴港澳簽註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補充申請材料、核查或調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2、1-5完成證書後,申請人到原受理機關領取或通過快遞郵寄證書。獲取證書的方法和時間詳見驗收回執。
4.旅遊簽註:具有重慶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的旅行社組織的赴香港或者澳門的團隊旅遊,可以申請團隊旅遊簽註。
具有重慶市渝中區、江北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南岸區、渝北區、北部新區、大渡口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萬州區、涪陵區、巴南區、北碚區、長壽區常住戶口的居民,可辦理赴港澳個人旅遊簽註。
(1)首次申請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表格可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填寫或從網站下載雙面打印。
2.1標準照片及照片檢測領取出入境證件回執(須在具備重慶市出入境證件數碼照片采集檢測條件的圖片庫拍照並領取回執)。
3.身份證原件(16周歲以下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證在申領和補領期間可提交臨時身份證。)
4.16周歲以下公民應提交身份證原件或戶口簿原件。
5.16周歲以下的公民,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戶口簿等。)和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6.16周歲以下公民應由監護人陪同;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根據需要提交或驗證指紋信息。
8.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應當提交其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入境的函。
9.公安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再次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必須提交壹份完整的申請表並附上照片。
2.交回申請人持有的有效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
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駐渝軍人和武警,須提交所屬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入境的函。
4.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動詞 (verb的縮寫)探親簽註:
(壹)首次申請,除《首次旅行簽註》基本材料外,還應酌情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原件,提交復印件。
親屬範圍包括: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申請人的配偶和18周歲以下的子女可以壹起申請。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表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2.提交被訪親屬在香港或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證明復印件。
(1)親屬已在香港、澳門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2)親屬為外國籍的,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外國護照復印件;
(3)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壹年以上的有效香港入境許可證和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4)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逗留證復印件和有效旅行證件;
(5)親屬在香港就業或就讀的,應提交相應的香港入境許可證復印件和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6)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提交證明文件復印件和經澳門主管部門批準在澳門就業的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7)親屬在澳門就讀的,提交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或就讀證明復印件及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二)再次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必須提交壹份完整的申請表並附上照片。
2.交回申請人持有的有效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
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駐渝軍人和武警,須提交所屬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入境的函。
4.探望配偶、公婆親屬的,須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和被探望親屬在香港或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業、上學的證明復印件。
5.兩年內再次申請探望港澳同壹親屬(配偶、公婆除外)的,免交親屬關系證明和被探望親屬在港澳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證明復印件。
6.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停留背書:
(壹)首次申請,除《首次旅行簽註》基本材料外,還應酌情提交以下材料:
1.赴港赴任、就讀、就業、居留、培訓的人員,或以受養人身份赴港的人員,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港就業的,還須提交當地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復印件。
2.赴澳門時,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簽發的駐澳人員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明表。
3.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錄取證明確認書》和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外籍雇員逗留許可清單》或澳門人力資源處、澳門社會文化處簽發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在澳門就業的,還須提交當地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復印件。
5.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辦公室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再次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必須提交壹份完整的申請表並附上照片。
2.交回申請人持有的有效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
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駐渝軍人和武警,須提交所屬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入境的函。
4.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延期許可正本及影印本。
5.赴澳門就讀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停留簽註有效期屆滿,在澳門繼續辦理停留簽註的,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就讀證明原件。
6.赴澳門就業,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在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申請停留簽註的,須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續簽清單,或提交澳門人力資源處、澳門社會文化處出具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7.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七、商務簽註:
(壹)首次申請,除《首次旅行簽註》基本材料外,還應酌情提交以下材料: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企事業單位人員,提交港澳業務登記備案回執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派遣函(派遣函有效期30天)。
2.未辦理備案登記的企事業單位人員,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關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含國稅、地稅)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證明(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企業出具的赴港澳地區經營活動情況說明及單位派遣函原件。
3、個體工商戶申請赴港澳地區經營,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含國稅和地稅),並提交復印件。
(二)再次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必須提交壹份完整的申請表並附上照片。
2.交回申請人持有的有效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
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駐渝軍人和武警,須提交所屬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入境的函。
4.再次申請赴港澳商務簽註的,每次應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派遣函原件及復印件和年度商務備案回執。申請人在異地登記的,每次須提交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特約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交經批準的特約代理人辦理業務簽註。
6.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八。其他背書:
(壹)首次申請,除《首次旅行簽註》基本材料外,還應酌情提交以下材料:
1.如因醫療、治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考試、辦理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必須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在香港(澳門)停留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我市後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時,須提交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交相應理由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再次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必須提交壹份完整的申請表並附上照片。
2.交回申請人持有的有效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
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駐渝軍人和武警,須提交所屬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入境的函。
4.再次申請赴港澳其他簽註的,應當提交申請理由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5.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註:請用A4紙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