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5臺以上經檢驗合格的專門用於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和設備;
2.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3.運輸危險品的專用車輛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如報警電話GPS衛星定位器;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分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運經營;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以下的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不需要按照本條規定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車輛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