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議紀要”是否蓋章,視實際情況而定。會議紀要有很多種劃分方式。由於會議紀要類型不同,對格式和印章的要求也不同。從是否蓋章的角度來看,會議紀要可以分為不蓋章的會議紀要和必須蓋章的會議紀要兩種。
1.必須密封的會議記錄。必須蓋章的會議紀要是指“文件”會議紀要。本會議紀要簽發機關的標識(前綴)有“文件”字樣,本會議紀要必須蓋章,其標識格式與正式文件相同。
2.沒有蓋章的會議記錄。不需要蓋章的會議紀要壹般以“XXXXX會議紀要”為標題,不帶“文件”二字,因為這類紀要的格式與流行的簡報非常相似,也叫簡報紀要。這種會議紀要,正文前沒有主送機關,成文日期也不在正文後,實際上是無法蓋章的。
(二)命令(令)和議案未加蓋公章的。命令(法令)和議案的壹個共同特點是,必須由領導人簽字或蓋章,但不加蓋公章。“令(令)”應當由機關負責人簽署,由簽署機關代表文件作者簽名或者加蓋簽名印章,以確認文件的效力,並將簽署後的文件對外發布,不加蓋機關印章。同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向本級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的“議案”,應當由該機關領導人簽署(或者加蓋領導人簽名章),不得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三)法定會議通過的決議文件未蓋章的。“決議”是黨委和機關的規定用語,是典型的會議文件。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經過法定會議表決才能形成,沒有辦法蓋章。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團的代表大會、股東大會等通過的決議。不能被密封,所以它們沒有被密封。正是因為無法蓋章,所以寫的日期壹般都是從正文改為標題下的括號。
(四)《決定書》是否蓋章有兩種情況。如果是法定會議表決的“決定”,不能蓋章;如果是從其他渠道形成的“決定”(比如直接由各級領導機關制作發布),當然應該蓋章。
(五)聯合報送的公文不得由協辦單位蓋章。在文檔處理中,聯合發布是常見的。在組織聯合文件的過程中,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的角色不同,對蓋章的要求也不同。聯合發文的,由發文機關加蓋印章;聯合報送的公文,可以由主辦機關蓋章,協辦機關不需要加蓋印章。
(六)地市級以上黨的機關下發的公文不得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