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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委令第2號《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已於1988年10月31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施行。導演宋健1988年11月14日

編輯第壹章總則本段。

第壹

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管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過人工飼養,攜帶的微生物受到控制,遺傳背景清楚或者來源明確,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驗證等科學實驗的動物。

文章

本條例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護、飼養、供應、應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應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分工的原則,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和應用。

第五條

國家科委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實驗動物實行質量監督和質量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委另行制定。

第七條

實驗動物的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養環境的國家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

編輯本段第二章:實驗動物飼養管理。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繁殖的單位,必須按照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養環境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測。應完整、準確地記錄每個操作過程和監測數據,並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第九條

實驗動物的飼養室和實驗室應設在不同的區域,並嚴格隔離。實驗動物飼養室和實驗室應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保種和飼養應采用國內外公認的品種和品系,並持有有效證件。

第十壹條

實驗動物必須根據不同的來源、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別飼養。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分為四級:壹級,普通動物;第二,清潔動物;III類,無特定病原體的動物;四級,不育動物。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應按照相應的微生物控制標準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必須用質量合格的全價飼料餵養。不得使用腐爛、變質、蟲蛀、汙染的飼料餵養實驗動物。蔬菜、水果等。直接用作飼料的應清洗消毒並保持新鮮。

第十四條

壹級實驗動物的飲用水應符合城市飲用水衛生標準。ⅱ、ⅲ、ⅳ級實驗動物的飲用水應符合城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並經過消毒。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墊料應根據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處理,做到清潔、幹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無汙染。

編輯本段第三章: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的控制。

第十六條

進口的實驗動物必須進行檢疫。為補充種源或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到達實驗動物處所後,需再次接受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養室。

第十七條

必須進行免疫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實驗動物的要求或者按照《畜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免疫接種,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患病死亡,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並做好記錄。患有傳染病的實驗動物必須立即銷毀或酌情單獨處理。對可能感染的實驗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對室內外可能汙染的區域采取嚴格的消毒措施,並報告上級實驗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動物檢疫、衛生防疫單位采取緊急預防措施,防止疫病傳播。

在本段中編輯第四章實驗動物的應用。

第十九條

實驗動物的應用應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擇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申請合格的實驗動物應作為申報科研課題和鑒定科研成果的基本條件。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獲得的驗證或安全性評價結果無效,生產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供應的實驗動物應具備以下完整信息:1 .品種、品系和亞種的確切名稱;2.遺傳背景或其來源;第三,微生物檢測狀況;4.合格證書;5.飼養單位負責人簽字。沒有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使用。

第二十壹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應有專人負責。實驗動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裝裝運。

將第五章實驗動物進出口管理編輯在本段中。

第二十二條

從國外進口的實驗動物作為原種的,應當附有飼養單位負責人出具的品系和亞種名稱、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信息。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應用。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時,必須向國家科委指定的物種保護、繁育和質量監測單位登記。

第二十四條

實驗動物的出口必須報國家科委審批。經批準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第二十五條

進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辦理。

編輯本段第六章: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科學技術人員和經過專門培訓的飼養繁殖人員。各類人員應遵守實驗動物飼養管理的各項制度,熟悉和掌握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實驗動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各類人員實行資格認可制度。

第二十八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必須組織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進行定期檢查。患有傳染病而不宜從事其所從事工作的人員,應及時更換工作。

第二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必須愛護實驗動物,不得戲弄、虐待實驗動物。

編輯第七章獎懲這壹段。

第三十條

對長期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管理工作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實驗動物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壹條

違反《條例》規定的,由實驗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第八章附則本段。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軍隊系統實驗動物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