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簽名法》
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租賃合同不在這些規定之內,因此可以使用電子合同,而且租賃合同使用電子合同有著很多優勢:
房屋租賃行業很容易產生糾紛,出租者也很擔心承租者的身份不明,造成房屋汙損或合同違約。承租者也在相當程度上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懷疑,也害怕出租者修改租約,使自己的利益受損。電子簽名可以確認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方便快捷簽約,同時其法律效力也使日後法律糾紛中各方有依據。